附錄二之附件一
辦理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之作業方式
第
3
屆
106
年第
2
次委員會議(
106.3.24
)通過
壹、評核範圍
一、醫院、西醫基層、牙醫門診、中醫門診總額之一般服務(含品質保證保留款)及門診透析服務執
行成果。
二、各部門總額及其他預算專案計畫/方案執行成果。
貳、辦理方式
一、評核會議之報告資料
由各總額部門及健保署提供各部門之一般服務及專案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報告大綱及提報單位,
詳附表一∼四),並於評核會議
1
個月前提出書面報告,供評核委員事先審閱,及本會推派擔任健保署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代表參閱。
二、評核委員
參考各總額部門推薦之名單,由本會邀請
4
至
8
位專家學者擔任評核委員。
三、評核會議
(一)會議期程:
2
天。
(二)第一階段:公開發表會議(
1
天半)。
1.
健保署統一報告各部門一般服務之整體性、一致性項目(如:利用概況、滿意度調查結果、
品質指標監測結果等),及分區共管執行成效。
2. 105
年度接受健保署專業事務委託之總額部門,由受託團體報告一般服務、專案計畫之執行
成果;為利評核委員及與會者掌握及聚焦於重點項目,簡報內容請以「整體規劃與執行檢
討」為主。
3. 105
年度未接受健保署專業事務委託之總額部門,由健保署報告執行成果,未受託團體得補
充報告,並予以評分。
4.
評核委員評論各部門總額一般服務及專案計畫之執行成果報告,並開放與會者提問。
5.
參與人員
除本會委員、各總額部門相關團體與健保署外,另邀請衛福部相關單位與附屬機關,如:衛
福部社保司、醫事司、照護司、心口司、中醫藥司、全民健保爭議審議會、國健署、疾管署
等,以及民間團體,如:病友團體、社福團體、醫策會、消基會、醫改會等,預估約
160
人。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60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