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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之附件三

107

年度總額協商工作計畫表

工作項目及內容

預訂時程

一、協商前置作業

1.

討論

107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通案性原則及協商程序。 本會

106

年第

4

次、第

5

次委員會議

106

5

26

日、

6

23

日)

2.

建立協商參考資料:

(1)

編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參考指標要覽

106

年版」。

(2)

編具「全民健保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摘要─

106

年版」。

106

6

8

3.

召開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會議:

檢討、評估各總額部門

105

年度協定事項執行情形。

106

7

20

21

4. 107

年度總額案於主管機關交議後,進行各項相關作業:

(1)

請主管機關派員於委員會議說明行政院對總額範圍核定情形

及政策方向。

(2)

確定各部門總額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本會

106

年第

6

次或第

7

次委員會議

106

7

28

日或

8

25

日)

5.

由健保署會同各總額部門預擬協商因素/專款項目及其預算規

劃草案。

(1)

規劃草案內容應包含協商減列項目及預估金額。

(2)

各總額部門與健保署擬訂規劃草案時,對相關之醫療服務項

目,如護理、藥事服務、門診透析服務等,得邀集相關團體

參與。

106

8

6.

安排總額協商之相關座談會/會前會。

(1)

召開

107

年度總額協商因素項目及計畫草案會前會:

① 請各總額部門及健保署報告所規劃之

107

年度總額協商

因素項目及計畫草案,並進行綜合討論。

(註:除簡報外,並請提供各協商項目或計畫之詳細說明,其

須包含目標、醫療服務內容、費用估算基礎及實證資料、

過去執行成果、預期效益等資料)

② 請幕僚彙整評核會議評核委員之共識建議,及各部門總

額之執行成果,供討論參考。

(2)

召開健保署和付費者代表、專家學者與公正人士、相關機關

代表座談會。

(3)

另視需要召開座談會。

本會

106

年第

7

次委員會議暨

107

度總額協商草案會前會

106

8

25

日下午)

106

8

9

106

8

9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66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