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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案及議定:

由健保署或本會委員提案,並提供前述評估資料與相關數據(含不可歸責於總額部門之評估

資料),供本會討論議定。

3.

核定與執行:

由健保署依本會之議定結果,報請衛福部核定後,會同相關總額部門討論執行細節及結算事

宜,並於費用結算後,向本會提報執行結果。

(二)屬「其他非預期政策改變」:

1.

提案及議定:

依適用範圍,於衛福部交議後,由健保署提案至本會討論議定;提案內容,應包括政策實施

日期及方式、預估經費需求及預期效益等。

2.

核定與執行:

由健保署依本會之議定結果,報請衛福部核定後,會同相關總額部門討論執行細節及結算事

宜,並於費用結算後,向本會提報執行結果。

註:

1.

年度總額協商前,衛福部會提出該年度總額之協商政策方向,若屬「可預期」之政策改變,於協商時即應納入考量,

爰修訂為僅適用年度中「非預期」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政策修訂。因政策、法規屬主管機關權責,爰須經衛福

部交議,健保署據以提案。

2.

歷年健保會訂有下列總額協商通則;另健保署會同各總額部門擬訂專款計畫或方案時,對於超過預算部分,係以浮

動點值方式處理。

(1)

專款專用項目:

回歸原協定意旨,採零基預算直接協定預算額度,且其款項不得以任何理由流出,實施成效納入下年度總額協

商考量。

(2)

其他預算:除總額協商已議定事項外,各項目之預算不得相互流用。

(3)

其他原則:

醫療費用總額經衛福部核定後,對已協定各項目金額之增減應正式提案,在本會議決前,並應再經總額部門與

付費者代表協定程序。

16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