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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之附件二

「調節非預期風險及其他非預期政策改變所需經費」

項目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

100.12.9

費協會第

178

次委員會議通過

103.11.28

健保會第

1

103

年第

11

次委員會議修正

106.4.28

健保會第

3

106

年第

3

次委員會議修正

一、適用範圍:

(一)屬「非預期風險」:

1.

年度中發生全國(或特定區)之其他不可預期因素,如具傳染性疾病異常流行、非天災所致

之大型事件等突發性特殊情況,致使民眾醫療需求大幅上升,對該部門整體醫療費用造成顯

著影響。

2.

應排除依其他法令由各級政府負擔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屬「其他非預期政策改變」:

1.

年度中非預期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及相關政策修訂,其新增費用不在協定時的

各部門總額涵蓋範圍,且須經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交議。

2.

應排除「協商時已於總額架構、通則、涵蓋範圍納入考量之項目(包含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

因素、協商因素成長率及專款項目等)」

(註)

二、動支程序:

(一)屬「非預期風險」:

1.

提案前評估:

由受影響之總額部門與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於提案前共同完成評估,確定對總額

影響顯著,其影響不可歸責於該總額部門。

依非預期風險事件之屬性,其適用情況及評估指標如下:

(1)

具傳染性疾病異常流行(排除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之醫療服務項目),致使總額

部門全區,單一季別之預估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平均點值在

0.9

以下,且較去年同季點值下降幅度>

5%

以上。

②一般服務之醫療費用點數成長率>(當年度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5%

以上。

若該疾病異常流行具有地區性差別,則適用受影響之健保分區;閾值同上。

(2)

屬非天災所致之大型事件(為非屬健保法第

52

條事件,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案件),且該

事件發生後,前

2

個月之預估醫療費用達該地區當年季平均總額預算之

0.3%

以上。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64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