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2
(六)現行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查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要求
醫事服務機構按季申報藥品採購資料等案,顯有擾民、血汗院所,並已然違反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籲請檢討改正(保險醫事
服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委員所提建議,請健保署參考辦理。
(七)現行健保復健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處方開立,顯有圖利復健科專科醫師之嫌,
並有徒增病患就醫困擾、增加民眾就醫成本及不便等問題,基於維護復健治療
人員的公平對待與考量復健設置皆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有一致規範,建議刪除
以處方開立醫師別的差別支付,將兩階支付改為同一支付(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者代表提案):
本案依提案人謝委員武吉意見予以撤案。
(八)職業工會會員健保投保金額申報下限之規定與檢討,提請討論(衛福部提案):
本案請社會保險司補充方案一、二、三對於保費收入之財務影響評估資料,於
下次委員會議繼續討論。
二、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本會重要業務報告:
有關「『為使政府當責承擔健保總經費不得少於
36%
之財務責任,建請衛
福部恢復
10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通過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
條文內容,並匡正
105
年度之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計算方
式』,本會委員所提意見送請衛福部(社險司)及健保署審慎研析並檢討修
正案」追蹤案(項次
18
),請社保司具體回應可以執行事項或有窒礙難行之
處,並就政府負擔法定下限
36%
,於
105
年是否補提
38.5
億元加以說明。
(二)訂定本會
107
年度工作計畫(如附件十)、委員會議預訂時間表及共識營與業
務參訪活動行程表:
請相關負責單位配合辦理;業務參訪活動則請健保署暨所轄臺北分區業務組協
助安排。
(三)本會幕僚單位報告「
107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核定結果及後續相關事項案:
請健保署依
107
年度協定事項所列時程辦理相關事宜。至「
107
年度各部門總
額中應於
106
年
12
月底前完成之協定事項」,就尚未完成項目,請健保署盡
速辦理。
(四)健保署報告有關「藥品價量協議(
PVA
)回收金額回歸總額」,本署之執行方
式案:
主席裁定:依委員建議改列討論事項。請健保署提供利弊分析等相關資料,提
下次委員會議討論。
28
衛福部公告「
107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159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