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7
(1)
地區範圍:
以健保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2)
分配方式:
①預算
2.22%
歸東區,
97.78%
歸其他五區。
②東區外,其他五區依下列參數占率分配之:
a.
各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
69%
。
b.
各區戶籍人口數占率:
11%
。
c.
各區每人於各分區就醫次數之權值占率:
9%
。
d.
各區人數利用率成長率與醫療費用點數成長率差:
5%
。
e.
各區各鄉鎮市區每萬人口中醫師數占率:
5%
。
f.
偏鄉人口預算分配調升機制:
1%
。若有餘款則歸入依「各區實際收
入預算占率」分配。
③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健保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
體議定之。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
採點值保障,由健保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6
年
12
月
底前送本會同意後執行。
4.
有關自一般服務費用移撥部分經費,用於風險調整乙節,請中醫門診總額相
關團體於下次委員會議前提送建議方案。最遲應於
106
年
12
月份委員會議
定案。
(五)基於維護臺灣整體醫藥生態衡平發展與現行健保藥費議題及藥價支付標準的檢
討,建議健保署秉於保險人權責,向藥商調查「專利期內藥品」於各類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的折扣狀況(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請健保署於
3
個月內就委員關切事項,進行專案報告,以利釐清疑義。
(六)「鑒於維護全民健保之正義與健保的體制、永續,籲請盤點現行健保實務中違
反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情事,並立即改善或規劃導正期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
明確揭示『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建議儘
速依法改正,其他違反之相同情事,亦應比照辦理案」(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
代表提案):
1.
請健保署於考量病患權益及減少社會衝擊等情況下,檢討如何落實全民健康
保險法第
51
條第
4
款之規定,包括研提「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逐步不納入健保給付之規劃與配套措施,及對健保財務之影響評估;若確有
窒礙難行之處,亦請評估有無修法之必要性。
2.
請健保署將前項整體評估結果,提至本會報告。
3.
另有關現行健保實務中是否有違反健保法之情事,請委員於下次委員會議提
供具體內容。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54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