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7
保人口就醫率全國最高二區之保障款」等
4
項,若一般服務費用移撥
經費有剩餘,優先用於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第
3
階段費用;若再有剩
餘,則回歸一般服務費用。
③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健保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
體議定之。
2.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
採點值保障,由健保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6
年
12
月
底前送本會同意後執行。
(二)
107
年度西醫基層總額一般服務之地區預算分配案(幕僚單位提案):
本案保留,請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盡速提送
107
年度建議之地區預算分配方
案及風險調整機制;其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保險對象人數」
占率,至少須維持
66%
。最遲應於
106
年
12
月份委員會議定案。
(三)
107
年度醫院總額一般服務之地區預算分配案(幕僚單位提案):
1.
原則同意
107
年度醫院總額一般服務(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
證保留款額度)地區預算分配方式:
(1)
地區範圍:
以健保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2)
分配方式:
①用於「計算」地區預算所採之門住診費用比為
45
:
55
,該門診費用
(
45%
)包含門診透析服務。
②「各地區校正風險因子後保險對象人數」占率:門診服務(不含門診
透析服務)為
50%
、住診服務為
45%
。
③各地區門住診服務費用,依上開方式校正後,合併預算,按季結算各
區浮動點值以核付費用。
④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健保署會同醫院總額關團體議
定之。
2.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
採點值保障,由健保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6
年
12
月底前
送本會同意後執行。
3.
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表示尚須健保署協助試算,以利討論其建議方案乙節,請
健保署協助模擬試算,分配方案最遲應於
106
年
12
月份委員會議定案。
(四)
107
年度中醫門診總額一般服務之地區預算分配案(幕僚單位提案):
1.
基於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承諾於討論
108
年度地區預算分配案前,將進行
研究、規劃並提出建議方案,爰同意
107
年度維持依
106
年度之方式分配。
2. 107
年度中醫門診總額一般服務(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
款額度)地區預算分配方式:
153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