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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5

(2)

106

年度各部門總額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與上開

107

年度各部門

總額之「品質保證保留款」合併運用。

(3)

請健保署與各部門總額相關團體依

106

年評核委員建議,持續檢討品質

保證保留款之發放條件,期訂定更具鑑別度之標準,核發予表現較佳的

醫療院所,以達到提升品質之效益。

(4)

委員所提例如訂定更細緻的評核級距及與獎勵額度相扣連等建議,請本

會幕僚於

107

年研擬評核作業方式草案時納入考量。

2.

建請依據

106

年度醫院總額協商分配重症金額

60

億元,請健保署提出書面

分配內容之詳細表給委員瞭解卓參案(保險付費者之雇主代表提案)

(1)

健保署已提供相關辦理情形,請該署依法定程序辦理後續報部核定公告

事宜,並於

107

年提出執行結果之專案報告。

(2)

委員所提意見,請健保署納入未來研修類似支付標準調整案時參考,期

實施時間能更提前、諮詢對象能更廣泛周延。

3.

建請健保署提供截至

106

6

30

日止,有關

106

年度醫院總額決定事

項「

106

年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之初級照護案件,件數不得超過

105

年的

90%

,超過部分,不予分配」之辦理情形(保險付費者之雇主代表提案):

本會委員所提意見,請健保署參考,並於

106

年第

2

季醫院總額各分區一

般服務每點支付金額結算確認後,提供書面資料予委員參考。

4.

敬請研議對於

106

年「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收案人數已超出健保

署原預期的倍數成長,其新增超出的部分,不在總額協定時的涵蓋範圍,如

何因應案(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1)

本案依本會前所議定

106

年度總額協商通則四、(一)「專款專用項目

之款項不得以任何理由流出」辦理,請健保署考量在不重啟

106

年度總

額協商程序及符合相關規定之前提下,提出適當的處理方式。

(2)

對於

106

年度「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預算超支議題,可納入

107

年度總額協商時考量。

附帶決定:請健保署及各部門總額相關團體,未來應妥適規劃各項專款項

目之預算及其執行方式,並有效控管預算執行,避免發生預算超支情形。

5.

有關將西醫基層總額

106

年度

C

肝新藥之部分專款額度流用至醫院總額,

用於新增新藥使用名額乙案(健保署提案):

(1)

本案依本會前所議定

106

年度總額協商通則四、(一)「專款專用項目

之款項不得以任何理由流出」辦理,於預算額度內支應。

(2)

為維護病人就醫權益,委員所提加強宣導及研擬配套措施、鼓勵

C

型肝

炎病患至基層診所接受新藥治療之建議,由健保署酌處。

(二)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1.

本會重要業務報告:

149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