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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版

附件一

全民健康保險年度總額對給付項目調整之處理原則

壹、背景說明

依總額支付制度之設計,健保經費規劃及分配,第一層為政策與經費擬訂,屬主管機關衛福

部權責(健保法第

60

條);第二層為分配,屬健保會權責(健保法第

61

條);第三層為擬訂「醫

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細項分配,屬健保署權責(健保

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

為避免總額支付制度實施後,影響新醫療科技之引進,每年度協議訂定之總額,均含有「新

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等項目之預算。惟依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

各方對於「新醫療科技」之預算及其執行面,若無明確規範與共識,則醫界會因擔心點值而抗拒

新醫療科技之引進,乃是必然,長期而言,不但影響我國醫療體系之發展,更影響民眾之權益。

因此,建立年度總額對給付項目調整之處理機制,有其必要性。

貳、運作原則

一、調整給付項目所需年度財源,涉及財務平衡者,應於擬訂報院總額範圍時預為安置。

二、主管機關交付協定總額時,給付項目調整之政策宜具體明確。

三、保險人研提之給付項目調整方案,應有整體規劃及經費預估。

四、健保會依政策目標及健保署或各總額部門所提給付項目調整方案,進行總額協定分配。

五、依總額核(協)定事項落實與管控給付項目之調整。

六、總額核(協)定給付相關計畫執行結果之檢討。

參、作業流程

細部之作業流程如下表:

全民健康保險會

第三章 104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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