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附件一
全民健康保險年度總額對給付項目調整之處理原則
壹、背景說明
依總額支付制度之設計,健保經費規劃及分配,第一層為政策與經費擬訂,屬主管機關衛福
部權責(健保法第
60
條);第二層為分配,屬健保會權責(健保法第
61
條);第三層為擬訂「醫
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細項分配,屬健保署權責(健保
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
為避免總額支付制度實施後,影響新醫療科技之引進,每年度協議訂定之總額,均含有「新
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等項目之預算。惟依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
各方對於「新醫療科技」之預算及其執行面,若無明確規範與共識,則醫界會因擔心點值而抗拒
新醫療科技之引進,乃是必然,長期而言,不但影響我國醫療體系之發展,更影響民眾之權益。
因此,建立年度總額對給付項目調整之處理機制,有其必要性。
貳、運作原則
一、調整給付項目所需年度財源,涉及財務平衡者,應於擬訂報院總額範圍時預為安置。
二、主管機關交付協定總額時,給付項目調整之政策宜具體明確。
三、保險人研提之給付項目調整方案,應有整體規劃及經費預估。
四、健保會依政策目標及健保署或各總額部門所提給付項目調整方案,進行總額協定分配。
五、依總額核(協)定事項落實與管控給付項目之調整。
六、總額核(協)定給付相關計畫執行結果之檢討。
參、作業流程
細部之作業流程如下表:
全民健康保險會
第三章 104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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