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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四章 

103

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概況

(三)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之討論(第

45

條)

資源有限,健保署對於藥物是否

納入健保給付項目時,必須考量「療

效」與「成本」是否符合效益(健保

法第

42

條)。若是「療效好、價格便

宜」,無庸置疑會優先納入健保全額給

付項目;但若屬「療效低、價格昂貴」

項目,通常不會給付;至於「療效略

佳、價格昂貴」項目,以往若無法納入

健保給付則須全額自費,但二代健保對

經醫師認定有醫療需要的特材,允許民

眾自付差額,以增加就醫時的選擇權,

及減少財務負擔。

健保法第

45

條雖規定健保署同意

之特殊醫材,於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

機關核定公告後,納為自付差額項目;

民眾若選用各該品項,只要自付差額而

不須全額負擔。但若自付差額的項目過

多,恐有加重民眾財務負擔之虞,並失

去保險的意義。因此,慎選自付差額特

材品項,避免流於浮濫,是健保會關

切的重點。

103

年健保署提會討論的自付差額

特材案計

4

項,委員關切重點在「自付

差額特材品項」與「健保全額給付類似

功能品項」,於相對價格、效果等方面

的差異;「民眾自付金額」與「獲得的

效益」是否等值?另外,考量特材品項

推陳出新,療效與成本效益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