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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四章
103
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概況
(三)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之討論(第
45
條)
資源有限,健保署對於藥物是否
納入健保給付項目時,必須考量「療
效」與「成本」是否符合效益(健保
法第
42
條)。若是「療效好、價格便
宜」,無庸置疑會優先納入健保全額給
付項目;但若屬「療效低、價格昂貴」
項目,通常不會給付;至於「療效略
佳、價格昂貴」項目,以往若無法納入
健保給付則須全額自費,但二代健保對
經醫師認定有醫療需要的特材,允許民
眾自付差額,以增加就醫時的選擇權,
及減少財務負擔。
健保法第
45
條雖規定健保署同意
之特殊醫材,於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
機關核定公告後,納為自付差額項目;
民眾若選用各該品項,只要自付差額而
不須全額負擔。但若自付差額的項目過
多,恐有加重民眾財務負擔之虞,並失
去保險的意義。因此,慎選自付差額特
材品項,避免流於浮濫,是健保會關
切的重點。
103
年健保署提會討論的自付差額
特材案計
4
項,委員關切重點在「自付
差額特材品項」與「健保全額給付類似
功能品項」,於相對價格、效果等方面
的差異;「民眾自付金額」與「獲得的
效益」是否等值?另外,考量特材品項
推陳出新,療效與成本效益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