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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費標準,將現行被保險人平均眷屬人數
0.7
人,調降為
0.6
人。
工商團體除在媒體聯合聲明外,也
函請衛福部調降平均眷口數。衛福部認
為「全民健保平均眷口數,應提健保會
討論形成共識後辦理」,責成健保署提
會,健保署乃於
103
年
10
月份委員會議
提案諮詢委員意見。依健保署於提案中
的分析,該署認為平均眷口數之調整,
需併同考量健保財務平衡,若調降,對
健保財務將造成影響,採行現行公告
的
0.7
人,尚屬維持財務中平的因應方
案。而保險付費者之雇主代表在該次委
員會議也提出工商團體的主張:補充保
險費的收取超出預估,且多半(近
200
億)由雇主支付,而計收一般保費之基
礎「平均眷口數」,又不照實計算,對
雇主十分不公平,所以提案要求健保署
儘速調降「已公告
7
年未修正」的平均
眷屬人數,以改善投保單位不合理負擔
保費的問題。
為求謹慎,請健保署補充眷口數計
算及財務影響等分析資料,於
11
月份
委員會議續就兩案進行討論,健保署此
次所提供
102
年實際平均眷口數為
0.62
人;會中有發言的委員,認為該據實收
繳較合理。考量工商團體的訴求有其立
論基礎,且目前安全準備還算充裕、調
整眷口數健保財務尚能支撐的情況下,
建請健保署應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公告健保法第
29
條所定第
1
類「第
1
目至第
3
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
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本案健保署
參酌多數發言委員意見,於
103
年
12
月
23
日公告平均眷口數為
0.62
人,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保險對象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諮詢案
「大病看大醫院、小病看小醫院
的分級醫療」、「使用者付費」、「珍
惜有限資源、抑制醫療浪費」等概念普
獲社會認同,但執行起來並不容易。健
保也想透過轉診及層級別就醫自行負擔
(俗稱部分負擔)的差異化來達到分級
醫療目標,所以健保法規定保險對象應
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
20%
,而不
經轉診,直接到地區醫院、區域醫院、
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則須自行負擔
30%
、
40%
及
50%
費用(定率式部分負
擔),但大醫院的門診、急診依然門庭
若市。政府體系並非不想解決問題,健
保署在
102
年
7
月之健保會委員會議提
出包含「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門診
高利用」、「西醫復健治療」、「中醫
針灸、脫臼整復」、「急診」等五項之
門診部分負擔調整方案,但多數委員認
為二代健保才施行半年,財務尚可,不
須以調整部分負擔來增加財源,且健保
署提供之相關數據與理由不具說服力,
所以未予支持,並請健保署重新評估
後,若確有調整需要,再擇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