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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四章 

103

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概況

無過去運作經驗可供參考,有必要預為

規劃合理的審議機制,及資源配置的優

先順序模式。乃於

101

∼

102

年期間委

託陽明大學李教授玉春辦理「建構全民

健保醫療給付調整之審議機制」研究計

畫,並在健保會

103

年

3

月份委員會議

中,邀請李教授蒞會說明研究成果,供

委員參考。

經李教授報告後,委員肯定該研究

在「給付範圍審議之啟動時機與適用範

圍」、「給付範圍變動與支付項目增刪

與總額預算之扣連」、「給付範圍審議

之架構及流程與原則」等面向所提的精

闢見解與建議。研究團隊就委員垂詢,

提出下列建議,供業務運作之參:

1.

年度總額除協商「新增」預算外,

宜就「既有」五千多億的總額,檢

討給付項目的效益、釐清無效醫療

並善用該資源,及導引民眾自我照

護等。建議於年度總額協商時,請

健保署同時提出資源配置方案,供

併案協議訂定總額,才有機會在有

限資源下,創造出更多的協商空間。

2.

為建立健保會於保險給付範圍之審

議機制,相關單位有必要共謀審議

原則及操作方式。

3.

宜定期檢討總額協商架構,尤應建

立新藥、新科技引進後所產生影響

之對應機制。

該研究之豐碩成果為後續給付範圍

審議機制形成,提供重要參考。

(二)釐清健保會與健保署共擬會議之權責

健保法第

4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略以:「『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