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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四章
103
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概況
無過去運作經驗可供參考,有必要預為
規劃合理的審議機制,及資源配置的優
先順序模式。乃於
101
∼
102
年期間委
託陽明大學李教授玉春辦理「建構全民
健保醫療給付調整之審議機制」研究計
畫,並在健保會
103
年
3
月份委員會議
中,邀請李教授蒞會說明研究成果,供
委員參考。
經李教授報告後,委員肯定該研究
在「給付範圍審議之啟動時機與適用範
圍」、「給付範圍變動與支付項目增刪
與總額預算之扣連」、「給付範圍審議
之架構及流程與原則」等面向所提的精
闢見解與建議。研究團隊就委員垂詢,
提出下列建議,供業務運作之參:
1.
年度總額除協商「新增」預算外,
宜就「既有」五千多億的總額,檢
討給付項目的效益、釐清無效醫療
並善用該資源,及導引民眾自我照
護等。建議於年度總額協商時,請
健保署同時提出資源配置方案,供
併案協議訂定總額,才有機會在有
限資源下,創造出更多的協商空間。
2.
為建立健保會於保險給付範圍之審
議機制,相關單位有必要共謀審議
原則及操作方式。
3.
宜定期檢討總額協商架構,尤應建
立新藥、新科技引進後所產生影響
之對應機制。
該研究之豐碩成果為後續給付範圍
審議機制形成,提供重要參考。
(二)釐清健保會與健保署共擬會議之權責
健保法第
4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略以:「『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