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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四章
103
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概況
第三節 保險費率之審議
一、業務內容簡介
保險費率審議是二代健保實施後,賦予
健保會的新任務,相關規範訂於健保法第
24
條,主要內容如下圖:
健保署於年度總額協議訂定
後
1
個月,擬具保險費率草
案提請健保會審議(
10
月)
衛福部
公告
健保會召開費率審議前
專家學者意見諮詢會議
(
10
∼
11
月)
健保署依諮詢意見修正
保險費率草案後,送請
健保會審議(應於
11
月)
審議結果報衛福部
衛福部報行政院核定
健保會審議次年度
保險費率
不能於期限
內完成審議
於期限內
完成審議
健保會於
102
年
11
月首次進行保險費率
審議事項,並同意健保署所提
103
年度之建議
方案,一般保險費率維持
4.91%
,審議結果經
衛福部轉報行政院後,獲行政院核定同意。
103
年度健保財務在一般保險費率
4.91%
,及
補充保險費率
2%
的情況下,執行結果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