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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署擬推動的健康照護計畫,及

配合政策推動所需項目等;經

由協商訂定)、④專款項目

(針對特定項目採零基預算直

接協定額度,不能流用至其他

項目)。

(2)

協商通則:各部門總額在費用基

期、非協商因素、協商因素及專

款項目等,所一體適用的共通性

原則。

104

年針對試辦性計畫部

分,增列「須提出評估報告供委

員於協商時參考」通則,以利評

估是否啟動退場機制。

(3)

協商程序:總額協商係先召開

共識會議,結論再提委員會議

確認,所以協商程序包括會議

日期、參加人員、各總額部門

的協商順序(採抽籤方式)與

可用的協商時間、共識會議進

行原則,以及各方未能達成共

識時的處理方式等事項,在在

希望雙方能於合意的對等氛圍

下順利完成協商。針對

103

年度

總額重啟協商的殷鑑,

104

年度

總額依多數委員意見,在正式

協商前多召開會前溝通會議,

事先凝聚共識,並立下「若未

能於安排時限內達成共識,除

經協商雙方代表同意外,將依

法送請主管機關裁決,不再重

啟協商」規則。

2.

編具協商所需資料冊

為有科學化的參考數據供年度總額

協商參用,就各部門總額專案計畫

/

方案執行情形,彙編「

103

年全民

健保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摘要」;

蒐集付費能力與醫療供需、各部門

總額之民眾醫療利用概況、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