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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署擬推動的健康照護計畫,及
配合政策推動所需項目等;經
由協商訂定)、④專款項目
(針對特定項目採零基預算直
接協定額度,不能流用至其他
項目)。
(2)
協商通則:各部門總額在費用基
期、非協商因素、協商因素及專
款項目等,所一體適用的共通性
原則。
104
年針對試辦性計畫部
分,增列「須提出評估報告供委
員於協商時參考」通則,以利評
估是否啟動退場機制。
(3)
協商程序:總額協商係先召開
共識會議,結論再提委員會議
確認,所以協商程序包括會議
日期、參加人員、各總額部門
的協商順序(採抽籤方式)與
可用的協商時間、共識會議進
行原則,以及各方未能達成共
識時的處理方式等事項,在在
希望雙方能於合意的對等氛圍
下順利完成協商。針對
103
年度
總額重啟協商的殷鑑,
104
年度
總額依多數委員意見,在正式
協商前多召開會前溝通會議,
事先凝聚共識,並立下「若未
能於安排時限內達成共識,除
經協商雙方代表同意外,將依
法送請主管機關裁決,不再重
啟協商」規則。
2.
編具協商所需資料冊
為有科學化的參考數據供年度總額
協商參用,就各部門總額專案計畫
/
方案執行情形,彙編「
103
年全民
健保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摘要」;
蒐集付費能力與醫療供需、各部門
總額之民眾醫療利用概況、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