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四章
103
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概況
(3)
對
104
年度總額協商之建議
①未來各試辦計畫或專案計畫宜
朝整合方向規劃,並回歸以提
供民眾醫療服務為意旨。
②檢討過去協商因素項目執行情
形,若成效不佳,則預算應扣
減,甚或處理基期費用。
③「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
成長率,應適度用於調整支付
標準,尤其是人力或物價相關
項目上。
2.
評核結果
103
年各總額部門之評核結果,所
獲等級分別為:牙醫「優」、西
醫基層及醫院「良」、中醫門診
「可」;良級以上部門並依等級,
酌給
104
年度品質保證保留款,以
茲獎勵。
(三)協議訂定
104
年度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總額協商作業自費協會時期迄今,
已運作十餘年,保險付費者與醫事服務
提供者代表,均希望遊戲規則須公開、
透明且事先定好,不可臨時要求變更。
所以,幕僚會參考過去經驗,擬具協商
架構、通則、程序等相關事項,提請委
員會議議定,以為協商時之參據。
1.
協商前置作業:
4
∼
6
月間議定各項
遊戲規則
(1)
協商架構:包含①總額計算公
式、②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
素計算公式(即非協商因素,
採行政院所核定總額範圍中,
低推估值之計算公式,反映
醫療費用自然成長;不須協
商)、③協商因素項目(各部
門總額所提計畫與預算、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