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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四章 

103

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概況

(3)

104

年度總額協商之建議

①未來各試辦計畫或專案計畫宜

朝整合方向規劃,並回歸以提

供民眾醫療服務為意旨。

②檢討過去協商因素項目執行情

形,若成效不佳,則預算應扣

減,甚或處理基期費用。

③「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

成長率,應適度用於調整支付

標準,尤其是人力或物價相關

項目上。

2.

評核結果

103

年各總額部門之評核結果,所

獲等級分別為:牙醫「優」、西

醫基層及醫院「良」、中醫門診

「可」;良級以上部門並依等級,

酌給

104

年度品質保證保留款,以

茲獎勵。

(三)協議訂定

104

年度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總額協商作業自費協會時期迄今,

已運作十餘年,保險付費者與醫事服務

提供者代表,均希望遊戲規則須公開、

透明且事先定好,不可臨時要求變更。

所以,幕僚會參考過去經驗,擬具協商

架構、通則、程序等相關事項,提請委

員會議議定,以為協商時之參據。

1.

協商前置作業:

4

6

月間議定各項

遊戲規則

(1)

協商架構:包含①總額計算公

式、②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

素計算公式(即非協商因素,

採行政院所核定總額範圍中,

低推估值之計算公式,反映

醫療費用自然成長;不須協

商)、③協商因素項目(各部

門總額所提計畫與預算、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