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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2.

對專題報告提供建議

針對專題報告,委員也提出諸多建

議,供健保署執行、改善參考。例

如,對罕見疾病、血友病藥費成長

快速的現象,要求健保署進一步分

析原因,並研擬因應策略;對健保

代位求償獲償比率不高的情形,請

健保署於非強制保險部分,研議有

無行使代位求償的機制,以符公平

正義;對「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

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計畫」,除建

議應提出實施成效的檢討評估報

告,也關心藥價調整後的效應,是

否有因醫療院所換藥情形而損及民

眾權益等事項。

(三)法定監理業務

健保署於

103

3

月及

4

月份委員會

議,依法提送「

102

年度決算報告」及

104

年度預算報告」備查案,並獲同

意。該署按月提報的「全民健康保險業

務執行報告」,仍沿用

102

年方式,採

按季(每年

1

4

7

10

月)口頭報告

的方式辦理;惟不論有無進行口頭報

告,委員均可就權責範圍,請健保署提

供相關資料或說明。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

告」,委員除關心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有關承保、財務、醫療等業務

的變化趨勢外,也要求健保署就重要的

事項,如:保險病床變動、重大傷病醫

療利用、共同擬訂會議通過的新增品項

等事項(如下表),定期納入業務執行

報告提報。

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事項

提報時程

1.

共同擬訂會議所通過之新增品項利用情形及財務影響(

103

年第

2

次會議

決議)

每半年(

1

7

月)

2.

醫院總額各分區三層級醫院之門、住診平均點值與浮動點值等資料(增列

各分區各層級資料)(

103

年第

7

次會議決定)

按季(

1

4

7

10

月)

3.

重大傷病醫療利用情形(

103

年第

7

次會議決定)

每半年(

1

7

月)

4.

保險病床變動情形於每年

2

月及

8

月提報(

103

年第

7

次會議決定) 每半年(

2

8

月)

5.

若有相關法規經修正或擬修正,而致原非由全民健保給付(如依其他法令

須由政府負擔)之費用,可能轉由全民健保總額預算支應之情形(

103

12

次會議決定)

即時、主動於最近之委

員會議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