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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作為該署後續改善參考,期共同策勵健保業務
推展。
二、業務執行概況
(一)建置「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架構與指
標」
健保會以學術研究所提出的監理
架構與指標做為藍圖,並與法定職掌相
扣連,及參酌健保實施多年來的實務經
驗,經
102
至
103
年期間之努力,終建
置完成「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架構與
指標」。
1.
委辦研究計畫提供政策建議:
為使所建置的監理指標具有學術理
論基礎,於
102
年委託台灣大學鍾
教授國彪進行「建立全民健保業務
重要監理指標之研究」,該研究提
出
4
大監理構面,及
26
項監理指標。
2.
整合健保會職掌及研究建議擬案送
會討論:
以研究建議為架構,並整合健保會
職掌及參考監理會與費協會曾採用
之重要指標、國內外相關文獻、其
他學者意見後研提議案,其包含
5
大監理構面,及
21
項監理指標:
(1)
監理架構:除研究建議之「效
第一節 全民健保監理業務
一、業務內容簡介
健保法第
5
條明訂,保險業務之監理為健
保會應辦事項。為應監理業務之需,健保署除
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按月將承保、
財務、醫療等相關表報送健保會,供觀察及分
析有無異常趨勢外,並將各表報資料併同當月
份的重點業務,彙整為「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
行報告」,提報健保會委員會議,以讓委員瞭
解相關業務的執行情形,並提供建言。另該署
也依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就業務計畫及安全
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
告,報衛福部,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二代健保實施後,不論在財源籌措或醫療
支出等制度,都有進行結構性的改革,健保會
也體現到不能僅侷限在上述法定事項的監理,
而應架構更宏觀、前瞻性的模式,以免落入見
樹不見林的個案監理,也才能因應二代健保不
同以往的任務與挑戰,並提高監督的角度。
除此之外,健保會在運作一年後,委員
基於醫療資源有限,錢應花在刀口上,所以對
總額協定後各項計畫
/
方案的執行,是否達到
原預期要求,極為關心,故也將之納入監理範
疇,要求健保署針對特定重要議題,提出專題
報告,藉以檢視、監測資源配置的妥適性,並
103 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概況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