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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三章 奠基進步的力量
考量自付差額特材案有一定複雜度、健
保會另有諸多需處理之法定業務,及參考國外
對特材案非隨到隨審,而是集中在一定期間處
理的經驗,針對自付差額特材案,乃配合年度
工作計畫,以上半年、下半年各討論一次為原
則,並要求健保署每次提案,都須檢附各品
項之醫療科技評估報告(
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 HTA
),提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
前一個月先送委員參閱,以利議案之討論。另
外也為使制度有改善空間,以期嘉惠民眾,要
求健保署於新品項開放半年後須向健保會提報
檢討改善情形,而且每年年底都須提出整體檢
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