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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三章 奠基進步的力量

年充分。此次協商依委員建議,事前加強各方

意見溝通,因此,

8

月份召開全天候的委員會

議,請健保署先做簡報,以利委員消化複雜的

協商資料;健保署和各總額部門共同研擬協商

方案;健保會召開會前會與座談會,安排健保

署向付費者代表、專家學者等進行必要說明;

健保署和健保會幕僚也盡力整理產製委員提出

需求的資料。另外,各方代表盡可能保持理性

協商也為順利達成共識加分不少。這些努力,

都將為健保會未來走向更精進的協商模式奠定

基礎。

三、保險的基石—建置監理架構與指標

為使業務在既有軌道上正常運作及維護被

保險人權益,任何保險體系都有監理機制,全

民健康保險自不能例外。尤其健保會更須依所

被賦予任務發揮監理機制,以符二代健保改革

目的及社會期待。

為建置合宜監理架構,

102

年委託學界辦

理「建立全民健保重要業務監理指標」研究計

畫,該計畫執行過程十分嚴謹,以學術理論為

基礎,並就實務面舉辦多場次專家學者、利害

關係人(保險付費者、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座談,最後提出包含「效果」、「效率」、

「醫療品質」及「財務與財源籌措」等四構面

26

項(醫療面

17

項、財務面

9

項)指標。

依上開研究成果、健保會法定職掌、監理

會與費協會時期重要指標、專家學者意見為基

礎,擬案經健保會

103

4

月及

5

月份委員會議

討論,對指標條件及擬擇定的監理構面與指標

獲致如下共識:

(一)指標宜具備的條件

1.

宏觀與前瞻性。

2.

學術基礎及國際比較性。

3.

可取得並能呈現整體性長期趨勢與

鑑別度之量化資料。

(二)監理架構為包含

5

大構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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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指標

(如下頁),請健保署依時程提報監測

結果,以供健保業務之監理及政策建言

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