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三章 奠基進步的力量
年充分。此次協商依委員建議,事前加強各方
意見溝通,因此,
8
月份召開全天候的委員會
議,請健保署先做簡報,以利委員消化複雜的
協商資料;健保署和各總額部門共同研擬協商
方案;健保會召開會前會與座談會,安排健保
署向付費者代表、專家學者等進行必要說明;
健保署和健保會幕僚也盡力整理產製委員提出
需求的資料。另外,各方代表盡可能保持理性
協商也為順利達成共識加分不少。這些努力,
都將為健保會未來走向更精進的協商模式奠定
基礎。
三、保險的基石—建置監理架構與指標
為使業務在既有軌道上正常運作及維護被
保險人權益,任何保險體系都有監理機制,全
民健康保險自不能例外。尤其健保會更須依所
被賦予任務發揮監理機制,以符二代健保改革
目的及社會期待。
為建置合宜監理架構,
102
年委託學界辦
理「建立全民健保重要業務監理指標」研究計
畫,該計畫執行過程十分嚴謹,以學術理論為
基礎,並就實務面舉辦多場次專家學者、利害
關係人(保險付費者、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座談,最後提出包含「效果」、「效率」、
「醫療品質」及「財務與財源籌措」等四構面
之
26
項(醫療面
17
項、財務面
9
項)指標。
依上開研究成果、健保會法定職掌、監理
會與費協會時期重要指標、專家學者意見為基
礎,擬案經健保會
103
年
4
月及
5
月份委員會議
討論,對指標條件及擬擇定的監理構面與指標
獲致如下共識:
(一)指標宜具備的條件
1.
宏觀與前瞻性。
2.
學術基礎及國際比較性。
3.
可取得並能呈現整體性長期趨勢與
鑑別度之量化資料。
(二)監理架構為包含
5
大構面之
27
項指標
(如下頁),請健保署依時程提報監測
結果,以供健保業務之監理及政策建言
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