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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三章 奠基進步的力量
定,該規定略以:「政府每年度負擔本
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
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
36%
。政府依
法令應編列本保險相關之預算,若有不
足
36%
的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
補之」。所謂保險經費,係指「保險支
出加上應提列或增列的安全準備」。
由於二代健保財務採收支連動機
制,一旦收入不佳,則可能調高費率或
減少醫療給付,健保會委員對財務狀況
自是斤斤計較,以替全民把關。因此當
健保署業務執行報告之安全準備提列自
103
年
4
月開始出現負數,且
5
月與
6
月
也是如此時,精於財務的委員立即在
103
年
7
月份委員會議表達關切。經健
保署解釋,安全準備提列轉為負數,肇
因於該署和主計總處對健保法第
3
條中
政府應負擔總經費
36%
的核算見解
不同。
健保署係依健保法第
76
條,將年
度保險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安全準備;
主計總處則依健保法第
78
條對安全準
備總額所規定「以相當於
1
至
3
個月之
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之定義,提足
1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做為安全準備。因方
法不同,導致健保署所算
102
年度政府
應負擔健保總經費
36%
部分,較主計總
處多出
158
億元。
委員為維護得來不易的財源,在
7
、
8
、
9
月的委員會議中對本議題均有
所討論。甚至在
9
月協商
104
年度醫療
給付費用總額時,有委員提出「必須在
了解實際財務狀況的基準下,才有辦法
協商
104
年度總額,因此應先釐清
36%
的計算方式」之程序問題。之後,並於
委員會議中,由
26
位委員共同提出臨
時提案,籲請解決此爭端,並做成兩點
決議:
1.
法律之解釋權責按理屬該管主
管機關,本案源自健保法之援引,爰建
請由衛福部回歸立法主旨,妥為解釋及
處理;
2.
健保會絕大多數委員認同健保
署對「政府應負擔全民健保總經費不足
36%
部分」的計算方式,建請衛福部轉
陳行政院參酌。
針對健保會意見,衛福部已兩度函
陳行政院鑒核,而據了解行政院已在審
慎評估中;另外,健保會保險付費者代
表之委員也持續透過所屬團體,關注此
議題走向及研議後續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