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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三章 奠基進步的力量

定,該規定略以:「政府每年度負擔本

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

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

36%

。政府依

法令應編列本保險相關之預算,若有不

36%

的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

補之」。所謂保險經費,係指「保險支

出加上應提列或增列的安全準備」。

由於二代健保財務採收支連動機

制,一旦收入不佳,則可能調高費率或

減少醫療給付,健保會委員對財務狀況

自是斤斤計較,以替全民把關。因此當

健保署業務執行報告之安全準備提列自

103

4

月開始出現負數,且

5

月與

6

也是如此時,精於財務的委員立即在

103

7

月份委員會議表達關切。經健

保署解釋,安全準備提列轉為負數,肇

因於該署和主計總處對健保法第

3

條中

政府應負擔總經費

36%

的核算見解

不同。

健保署係依健保法第

76

條,將年

度保險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安全準備;

主計總處則依健保法第

78

條對安全準

備總額所規定「以相當於

1

3

個月之

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之定義,提足

1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做為安全準備。因方

法不同,導致健保署所算

102

年度政府

應負擔健保總經費

36%

部分,較主計總

處多出

158

億元。

委員為維護得來不易的財源,在

7

8

9

月的委員會議中對本議題均有

所討論。甚至在

9

月協商

104

年度醫療

給付費用總額時,有委員提出「必須在

了解實際財務狀況的基準下,才有辦法

協商

104

年度總額,因此應先釐清

36%

的計算方式」之程序問題。之後,並於

委員會議中,由

26

位委員共同提出臨

時提案,籲請解決此爭端,並做成兩點

決議:

1.

法律之解釋權責按理屬該管主

管機關,本案源自健保法之援引,爰建

請由衛福部回歸立法主旨,妥為解釋及

處理;

2.

健保會絕大多數委員認同健保

署對「政府應負擔全民健保總經費不足

36%

部分」的計算方式,建請衛福部轉

陳行政院參酌。

針對健保會意見,衛福部已兩度函

陳行政院鑒核,而據了解行政院已在審

慎評估中;另外,健保會保險付費者代

表之委員也持續透過所屬團體,關注此

議題走向及研議後續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