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三節 委員會議之運作
一、議事安排
健保會除肩負諸多法定任務外,所討論的
健保議題也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因此委員會
議的議事運作,社會各界多所關注。
依組成及議事辦法,健保會每月召開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103
年委員會
議沿用
102
年的開會日期,訂為各月的第
4
個
星期五。一般而言,以委員會議運作的組織,
其開會時間大多為半天(
3
小時),但健保會
所涉業務有法定完成期限,且議案眾多,因
此每次會議所用時間往往超過半天(
4
∼
5
小
時),甚至更長,例如為使
104
年度總額能在
法定期程內完成協商,
8
月份委員會議配合延
長為
1
天,
9
月份會議更延長為
1
天半。
103
年是健保會設立的第
2
年,從過去
1
年
的運作中吸取經驗,採行以下措施:將委員會
議的議程由二段(先報告事項,再討論事項)
調整為三段(先例行報告、再討論事項、專案
報告),使委員有更充分時間進行議案的實質
討論;加強會前準備工作,盡量減少臨時提供
資料,以利委員事先閱讀與了解,提升議案討
論效率;運用問卷調查方式,事先彙整委員意
見,促進議案獲得議決;若有需要,並以召開
會前會的方式,使各類代表事先溝通及互相了
解對方的訴求,以期用最有效率的方式達成共
識,並於期限內完成法定任務。
二、參加會議人員
各次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
得開議;並應邀請健保署派員列席,對相關議
案提供說明,及進行必要的業務報告與專案報
告。在必要時,經徵得主任委員同意,可邀請
有關機關、團體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列席會
議提供意見;亦即,建構諮詢管道,使議案討
論更順暢與周延。
三、議決方式
健保會被賦予的各項法定任務,性質不盡
相同,因此組成及議事辦法對其議決方式各有
不同規範:
(一)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對等協議訂定及
分配事項
應以商議方式達成各項協定,未
能於法定期限達成總額及其分配方式之
協定時,須分別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
員、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建議方
案當中各提一案,報衛福部決定。而鑑
於買賣雙方的內部意見整合或不容易,
所以個別委員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
時,亦得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由健保
會併送衛福部。
(二)保險費率與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保險
政策與法規之研究諮詢、其他有關保險
業務之監理等事項
應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行之。自健保會成立至今(
102
∼
103
年),相關議案均經充分溝通,各項決
議以共識決為之,尚未動用過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