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九)第
73
條,係規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財
報應公開及應有之內涵,主要內容為: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健
保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
內向健保署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
關審定之健保有關財報,健保署並應予
公開。該一定數額、期限、財報之提供
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健保署擬
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公布。
(十)第
74
條,係規範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應定期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及其
相關辦法之訂定,主要內容為:
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
公開與健保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該品
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格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提健
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三、健保法施行細則對健保會業務之規範
(一)第
2
條:係規範健保署應定期提送可供
監理其業務之相關書表與報告,主要內
容為:
健保署應按月將投保、醫療給付、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增減、保險收支會
計、安全準備等相關書表及於年終時須
編具報告,報衛福部,分送健保會
備查。
(二)第
3
條:係規範健保署年度預算、決算
之處理,主要內容為:
健保署應依健保業務計畫及安全
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
決算報告,報衛福部,並分送健保會
備查。
(三)第
4
條,係規範健保會業務報告應予公
開,主要內容為:
健保會應每年編具年終業務報告,
並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