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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九)第

73

條,係規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財

報應公開及應有之內涵,主要內容為: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健

保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

內向健保署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

關審定之健保有關財報,健保署並應予

公開。該一定數額、期限、財報之提供

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健保署擬

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公布。

(十)第

74

條,係規範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應定期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及其

相關辦法之訂定,主要內容為:

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

公開與健保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該品

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格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提健

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三、健保法施行細則對健保會業務之規範

(一)第

2

條:係規範健保署應定期提送可供

監理其業務之相關書表與報告,主要內

容為:

健保署應按月將投保、醫療給付、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增減、保險收支會

計、安全準備等相關書表及於年終時須

編具報告,報衛福部,分送健保會

備查。

(二)第

3

條:係規範健保署年度預算、決算

之處理,主要內容為:

健保署應依健保業務計畫及安全

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

決算報告,報衛福部,並分送健保會

備查。

(三)第

4

條,係規範健保會業務報告應予公

開,主要內容為:

健保會應每年編具年終業務報告,

並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