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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三章 奠基進步的力量

四、為健保自付差額機制把關—訂定健

保會討論特殊醫材之程序

因為資源有限,健保無法將新藥材、高

價藥材全數納入給付。對健保未納入給付之項

目,以往是由民眾全額自付,但考量公平性與

選擇權,二代健保已允許醫療特殊材料(下稱

特材)得採差額負擔,並於健保法第

45

規範。

健保法第

45

條規範略以,健保署對特材

得訂定給付上限,並對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材

支付同一價格;保險對象經醫師認定有醫療需

要時,可選用訂有給付上限之特材,並自付其

差額;自付差額之特材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

有者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署同意後,提健保會

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特材日新月異且品項眾多、功能複雜,

因此在討論健保署於

103

1

月所提「人工心

臟瓣膜」、「

6

品項可調式腦積水引流管」、

3

品項顱顏骨固定系統」,

2

月所提「組織

瓣膜」等自付差額特材案過程中,醫界代表之

委員尚且認為,非其專長品項需花時間鑽研才

能了解,更遑論不具醫療背景之其他委員。

自付差額是健保的一項新制度,健保會在

討論相關議題上,自有諸多須克服之處,且其

攸關民眾權益,委員對相關提案都極為審慎,

處理起來當然費時,無形中影響其他議案之討

論。付費者代表之委員因此於

2

月份委員會議

提出臨時提案,建議制訂自付差額特材品項討

論案之作業流程。

為建立嚴謹的作業流程,以利制度發展,

除參考國內外文獻,透過問卷蒐集委員意見,

以及在委員會議上多所討論外,也特別感謝

某些委員額外幫忙修飾,使作業流程終於成形

(如附錄四)。值得一提的是,為使擬討論之

特材資料一目了然,以方便聚焦,特集眾人智

慧訂定其基本資料檢核表(如下頁),而該檢

核表也確使討論發揮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