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三章 奠基進步的力量
四、為健保自付差額機制把關—訂定健
保會討論特殊醫材之程序
因為資源有限,健保無法將新藥材、高
價藥材全數納入給付。對健保未納入給付之項
目,以往是由民眾全額自付,但考量公平性與
選擇權,二代健保已允許醫療特殊材料(下稱
特材)得採差額負擔,並於健保法第
45
條
規範。
健保法第
45
條規範略以,健保署對特材
得訂定給付上限,並對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材
支付同一價格;保險對象經醫師認定有醫療需
要時,可選用訂有給付上限之特材,並自付其
差額;自付差額之特材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
有者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署同意後,提健保會
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特材日新月異且品項眾多、功能複雜,
因此在討論健保署於
103
年
1
月所提「人工心
臟瓣膜」、「
6
品項可調式腦積水引流管」、
「
3
品項顱顏骨固定系統」,
2
月所提「組織
瓣膜」等自付差額特材案過程中,醫界代表之
委員尚且認為,非其專長品項需花時間鑽研才
能了解,更遑論不具醫療背景之其他委員。
自付差額是健保的一項新制度,健保會在
討論相關議題上,自有諸多須克服之處,且其
攸關民眾權益,委員對相關提案都極為審慎,
處理起來當然費時,無形中影響其他議案之討
論。付費者代表之委員因此於
2
月份委員會議
提出臨時提案,建議制訂自付差額特材品項討
論案之作業流程。
為建立嚴謹的作業流程,以利制度發展,
除參考國內外文獻,透過問卷蒐集委員意見,
以及在委員會議上多所討論外,也特別感謝
某些委員額外幫忙修飾,使作業流程終於成形
(如附錄四)。值得一提的是,為使擬討論之
特材資料一目了然,以方便聚焦,特集眾人智
慧訂定其基本資料檢核表(如下頁),而該檢
核表也確使討論發揮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