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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四章 

103

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概況

述兩個會議應依法各司其職,但健保

署仍於健保會

103

11

月份委員會議,

提出

4

項擴增藥品給付範圍案,希望能

103

104

年度總額預算支應所需經

費,亦即財務問題獲得處理。議案經討

論過程,委員認為應從「健保法授權」

的角度釐清健保會與健保署共擬會議

的權責及分工:

1.

依健保法第

61

條第

4

項規定,年度

總額及分配方式訂定後,健保署應

遴聘保險付費者與醫事服務提供者

代表及專家學者,研商及推動總

額支付制度,因此健保署應在核

(協)定的總額內,辦理新增診療

項目、新藥、新特材等給付項目之

調整。

2.

依健保法第

5

條,「保險給付範圍

之審議」屬健保會應辦事項,其發

生條件係依據健保法第

26

條,當有

「保險之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

險給付總額」或「保險增減給付項

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

保險財務之平衡」情形之一,健保

署才須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

案」,提健保會審議,審議結果報

衛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依健保法授權的觀點,提健保會的

給付範圍調整案,應屬大範圍而非個別

項目的給付內容調整,健保署所提的

4

項藥品給付範圍擴增案,很明確係屬其

共擬會議的權責。另外,

104

年度總額

已編列「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

改變」項目與預算,足以支應放寬藥品

適應症所增加的費用,財源並無問題,

所以該案最後請健保署依

104

年度總額

核(協)定事項,及健保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相關規定妥處。

透過議案的討論過程,兩個會議的

權責應會日漸清楚。

(三)建構「給付項目調整」與「年度總額」

之扣連機制

總額支付制度實施後,為避免新

醫療科技的引進受影響,歷年的協商因

素均編列「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

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項目預算。

然二代健保實施後,由於給付項目的擬

訂,須提健保署共擬會議討論,所以兩

年運作下來,確實產生因相關規範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