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四章
103
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概況
述兩個會議應依法各司其職,但健保
署仍於健保會
103
年
11
月份委員會議,
提出
4
項擴增藥品給付範圍案,希望能
以
103
或
104
年度總額預算支應所需經
費,亦即財務問題獲得處理。議案經討
論過程,委員認為應從「健保法授權」
的角度釐清健保會與健保署共擬會議
的權責及分工:
1.
依健保法第
61
條第
4
項規定,年度
總額及分配方式訂定後,健保署應
遴聘保險付費者與醫事服務提供者
代表及專家學者,研商及推動總
額支付制度,因此健保署應在核
(協)定的總額內,辦理新增診療
項目、新藥、新特材等給付項目之
調整。
2.
依健保法第
5
條,「保險給付範圍
之審議」屬健保會應辦事項,其發
生條件係依據健保法第
26
條,當有
「保險之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
險給付總額」或「保險增減給付項
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
保險財務之平衡」情形之一,健保
署才須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
案」,提健保會審議,審議結果報
衛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依健保法授權的觀點,提健保會的
給付範圍調整案,應屬大範圍而非個別
項目的給付內容調整,健保署所提的
4
項藥品給付範圍擴增案,很明確係屬其
共擬會議的權責。另外,
104
年度總額
已編列「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
改變」項目與預算,足以支應放寬藥品
適應症所增加的費用,財源並無問題,
所以該案最後請健保署依
104
年度總額
核(協)定事項,及健保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相關規定妥處。
透過議案的討論過程,兩個會議的
權責應會日漸清楚。
(三)建構「給付項目調整」與「年度總額」
之扣連機制
總額支付制度實施後,為避免新
醫療科技的引進受影響,歷年的協商因
素均編列「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
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項目預算。
然二代健保實施後,由於給付項目的擬
訂,須提健保署共擬會議討論,所以兩
年運作下來,確實產生因相關規範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