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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四章
103
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概況
依健保法第
43
條規定,保險對象
自行負擔(部分負擔)之費用,除採定
率方式外,衛福部於必要時,得依診所
及各級醫院前一年門診平均費用及法定
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
金額。目前部分負擔係採定額方式,換
算比率大約是
11%
(小於法定
20%
)。
某些醫界人士認為地區醫院日漸萎縮,
和不落實健保法第
43
條的轉診制度與
部分負擔應收比率有極大關係,所以一
再訴求依法行政。健保會部分醫界代表
最近一次是在
103
年
8
月份委員會議提
出「現行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對象門
診、急診自行負擔金額,悖離健保法第
43
條之精神,並有鼓勵民眾前往高層
級特約機構就醫而造成健保醫療費用增
加,應予立即檢討改正」臨時提案。然
多數委員認為,健保法第
43
條並非新
規定(一代健保列於第
33
條),於健
保施行即將滿二十年之際,仍無法全然
落實,必然有其主客觀因素,所以建請
衛福部審酌社會整體環境,檢討該法條
之可行性及可改善之處;並請健保署檢
討現行自行負擔費用的合理性,於諮詢
各界意見後研擬可行方案,在年底前提
會討論。
健保署在
12
月
10
日邀集專家學者
及各界代表,召開「保險對象應自行負
擔費用之合理性」諮詢會議,各界對是
否調整的看法並不一致,該署於是彙整
各方意見後,提健保會
12
月份委員會
議。該提案在健保會委員會議前,媒體
已有所報導,所以頗受社會關注。一般
認為,若依法用定率方式收取,會大幅
增加民眾直接到醫院就醫的部分負擔;
亦有民眾透過投書方式,表達反對調漲
之意見,主要理由是,部分基層醫療院
所,水準不佳,自己和親友都有飽受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