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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四章 

103

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概況

依健保法第

43

條規定,保險對象

自行負擔(部分負擔)之費用,除採定

率方式外,衛福部於必要時,得依診所

及各級醫院前一年門診平均費用及法定

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

金額。目前部分負擔係採定額方式,換

算比率大約是

11%

(小於法定

20%

)。

某些醫界人士認為地區醫院日漸萎縮,

和不落實健保法第

43

條的轉診制度與

部分負擔應收比率有極大關係,所以一

再訴求依法行政。健保會部分醫界代表

最近一次是在

103

8

月份委員會議提

出「現行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對象門

診、急診自行負擔金額,悖離健保法第

43

條之精神,並有鼓勵民眾前往高層

級特約機構就醫而造成健保醫療費用增

加,應予立即檢討改正」臨時提案。然

多數委員認為,健保法第

43

條並非新

規定(一代健保列於第

33

條),於健

保施行即將滿二十年之際,仍無法全然

落實,必然有其主客觀因素,所以建請

衛福部審酌社會整體環境,檢討該法條

之可行性及可改善之處;並請健保署檢

討現行自行負擔費用的合理性,於諮詢

各界意見後研擬可行方案,在年底前提

會討論。

健保署在

12

10

日邀集專家學者

及各界代表,召開「保險對象應自行負

擔費用之合理性」諮詢會議,各界對是

否調整的看法並不一致,該署於是彙整

各方意見後,提健保會

12

月份委員會

議。該提案在健保會委員會議前,媒體

已有所報導,所以頗受社會關注。一般

認為,若依法用定率方式收取,會大幅

增加民眾直接到醫院就醫的部分負擔;

亦有民眾透過投書方式,表達反對調漲

之意見,主要理由是,部分基層醫療院

所,水準不佳,自己和親友都有飽受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