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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磨,最後都是到大醫院才好轉的經驗,
所以不能規定應先至基層院所就醫及調
升部分負擔費用。
該案經充分溝通,付費者委員一致
認為現今的社會氛圍,及健保財務尚可
的情況下,不建議調整;而醫界委員則
認為應該調整,並有相關的配套措施。
最後決議:對於是否調整保險對象應自
行負擔費用,尚未有可供決策參考的一
致看法,但基於健保會為保險事務溝通
平台,乃綜整保險付費者、醫事服務提
供者代表委員的意見(如下表),供
衛福部及健保署參酌。
部分負擔調整的議題仍會被提出,
但最後還是必須視社會氛圍尋求大家的
共識。
檢討「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之合理性案」之委員意見彙整表
代表類別
表達意見
保險付費者代表
傾向不調整
1.
調整自行負擔應顧及民眾觀感及社會氛圍,且目前健保財務尚佳,建議維持現況。
2.
調高自行負擔費用,等同調漲費率,目前健保尚有盈餘,在不調降費率的情況下,調整自
行負擔費用,沒有正當性。
3.
目前已有約
72%
的保險對象穩定地在基層診所就醫,至於分級醫療及轉診比率應多少才
合理,並無定論。
4.
過去曾多次調整自行負擔費用,但似乎未顯現落實分級醫療及轉診制度之效果,若要調
整,應提出更多佐證數據支持。
5.
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下,調高自行負擔費用,並不影響經濟富裕者前往大醫院看病,反而造
成經濟弱勢者的就醫障礙,形同懲罰弱勢民眾。
6.
單靠調整自行負擔無法落實分級醫療,也無法解決地區醫院面臨的困境,健保署應該從長
計議,整體考量相關配套措施,如透過垂直整合方案、急診品質提升方案等,引導輕症病
患轉至地區醫院,及解決急診壅塞等問題。
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傾向調整
1.
衛福部應依法行政,依健保法第
43
條規定,收取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及落實該條
文之分級醫療、轉診制度。
2.
目前自行負擔費用比率(
11.8%
)與法定比率(最低
20%
)差距甚大,並已多年未調整,
致產生許多問題(如檢傷分類第
4
、
5
級病人,為求方便,湧至急診就醫)。
3.
若無法一次調整到位,可先調整部分項目(如急診),並要有相關配套措施,如推動急性
後期照護計畫,促使落實分級醫療。
4.
贊成門診依健保法第
43
條第
3
項,必要時得以定額方式收取,但須依照各級醫院前一年
平均門診費用及第
1
項所定的比率計算。
5.
對經濟弱勢者,可採行配套措施,如設定自行負擔費用上限,或予以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