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周年成果與未來展望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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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之意見                                 衛福部(社保司)則認為現行之施行                                                           全
               衛福部依據上述行政院 104 年 5 月            細則第 45 條,業經立法院實質審查確定,                                                            民
                                               且據以計算之各年度政府應負擔數,也由                                                               健
         15 日協商結論,在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           審計部完成審定,法制程序完備,合法性                                                               康
         正發布施行細則第 45 條,將 9 項政府已                及合理性無虞。惟為杜絕外界質疑政府將                                                               保
         實質負擔之保險費 1 納入政府應負擔健保                  其他法律對特定對象補助之保險費,屬社                                                               險
         總經費之認列範圍;在健保會委員爭取下,                   會福利範疇仍充作健保法定財務責任之問                                                               會
         衛福部後續又參考各界意見,並依據立法                    題,於 111 年 2 月提出全民健保財務調整
         院實質審查施行細則第 45 條修正案結果,                 措施時說明,未來將規劃修法明定政府依                                                              1周0
         於 105 年 12 月 23 日再次修正施行細則第            健保法規定之負擔健保費才能納入計算,                                                               年
         45 條,排除將「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以杜爭議。                                                                            成
         健保費」,及「經濟弱勢者健保費」之補                                                                                                     果
         助,納入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之認列範           二、職業工會會員投保金額下限申報規定之                                                                       與
         圍內。                                檢討                                                                                  未
                                                                                                                                來
               健保會委員認為,施行細則第 45 條           依原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                                                           展
         雖將原住民健保費等 7 項保險費納入政          規定,職業工會會員投保金額下限之計算,是以                                                                     望
         府負擔範圍計算,惟該 7 項保險費仍分由         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月平均投保金額                                                                     專
         各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代其繳納應自           成長率為基準,每次累積達 4.5% 時,由保險人                                                                  刊
         付之保險費,法律並未明文免除其繳納保           公告,自次年元月起按原月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
         險費之義務,若將 7 項政府全額補助之保         高一級。
         險費,不計為健保法第 27 條被保險人負
         擔之保險費,等同將該 7 項之保險對象                健保會職業工會代表委員認為,原職業工會
         視為免繳保險費,有逾越健保法第 27 條         會員係以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為主,其投保金額下
         規定之虞,乃於 106 年 7 月份委員會議       限之計算,倘以有雇主之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
         (106.07.28)提案,建請衛福部修法恢復      者平均投保金額累積調升幅度為計算方式,將造
         10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通過之施行細則第    成職業工會勞工沈重負擔,顯不合理。衛福部乃
         45 條。                        提出「職業工會會員健保投保金額申報下限之規
                                      定與檢討」案交議健保會,健保會於 107 年 1 月

1 政府已實質負擔之 9 項保險費包括:
  1. 原住民健保費、2. 65 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3. 70 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健保費、4. 中低收入戶未滿 18 歲兒少
  健保費、5. 中低收入戶健保費、6. 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健保費、7.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健保費(僅包含中央政府補助
  10% 之部分)、8. 受僱者(勞工身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社會保險應由政府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費、9. 經濟弱
  勢者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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