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周年成果與未來展望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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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本會歷屆委員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 委員於 107 年 3 月份、4 月份委員會議
三 費法定下限 36% 之意見,可分為二個階 (107.03.23、107.04.27) 進 行 健 保 基
章 段,分述如下: 金附屬單位預決算備查案時,考量健保
▓第一階段(102~105 年):主要係衛福 署於計算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
48 限 36% 不足數之計算方式(收入面公
部與主計總處之見解差異,健保會委員 式)欠缺法源依據,且於支出面公式計
於 103 年 5 月份委員會議(103.05.23) 算該不足數時,應提列或增列安全準備
相關資料,發現 102 年健保安全準備 之各項來源金額,依據健保法第 76 條
提列數及 103 年 1~5 月份保費收入被 第 1 項規定,應代入大於等於 0 之數
大幅減列,遂於該次會議提出詢問,始 字,非健保署計算時所採用之實際營運
知係肇因於衛福部與主計總處對計算政 值(即當年度健保財務收支餘絀數)等
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差 原因,決定不予備查,影響所及,健保
額之法規見解及核算方式不同所致。健 會對健保署於 108~112 年各年所提送之
保 會 委 員 基 於 監 理 健 保 財 務 的 職 責, 健保基金預、決算案均決定不予備查。
要求健保署在 103 年 8 月份委員會議 健保會委員並陸續於 108 年 11 月
(103.08.22)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續 而 於 份、108 年 12 月 份、109 年 4 月 份
103 年 9 月份委員會議(103.09.27)決 委 員 會 議(108.11.15、108.12.27、
議支持健保署的計算方式,亦即不支持 109.04.24)提出相關提案,籲請主管
主計總處之主張。 機關積極研議處理法定下限 36% 計算
法定下限 36% 差額之計算方式經 疑 義, 希 望 政 府 能 如 實 撥 補, 以 強 化
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進行多次協商後, 健保財務基礎,並列為歷次委員會議
行政院於 104 年 6 月 2 日函示:「健保 持續追蹤事項。
法規定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主管機關衛福部對法定下限 36%
差額之疑義」之檢討結果及解決方案一 相關議題的回應,則是依行政院 106 年
案,照 104 年 5 月 15 日之協商結論辦 2 月核復結果,經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
理,該次協商會議結論包括:1. 尊重衛 商後,已確立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
福部對健保法令之解釋權及計算方式、 定下限之法律見解及計算方式,各年度
2. 請衛福部配合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 據以計算之政府應負擔數,業由審計部
第 45 條以明確規定計入政府負擔數之 完成審定,相關法制程序皆屬完備,未
範圍、3. 儘速檢討菸捐分配比率以符 來修法時會將法定下限 36% 相關規定寫
實需。 得更為明確。
▓第二階段(107 年起迄今):主要係衛
福部與健保會委員之見解差異,健保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