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周年成果與未來展望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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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本會歷屆委員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             委員於 107 年 3 月份、4 月份委員會議
三      費法定下限 36% 之意見,可分為二個階               (107.03.23、107.04.27) 進 行 健 保 基
章      段,分述如下:                            金附屬單位預決算備查案時,考量健保
       ▓第一階段(102~105 年):主要係衛福             署於計算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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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與主計總處之見解差異,健保會委員               式)欠缺法源依據,且於支出面公式計
          於 103 年 5 月份委員會議(103.05.23)     算該不足數時,應提列或增列安全準備
          相關資料,發現 102 年健保安全準備             之各項來源金額,依據健保法第 76 條
          提列數及 103 年 1~5 月份保費收入被          第 1 項規定,應代入大於等於 0 之數
          大幅減列,遂於該次會議提出詢問,始               字,非健保署計算時所採用之實際營運
          知係肇因於衛福部與主計總處對計算政               值(即當年度健保財務收支餘絀數)等
          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差             原因,決定不予備查,影響所及,健保
          額之法規見解及核算方式不同所致。健               會對健保署於 108~112 年各年所提送之
          保 會 委 員 基 於 監 理 健 保 財 務 的 職 責,  健保基金預、決算案均決定不予備查。
          要求健保署在 103 年 8 月份委員會議             健保會委員並陸續於 108 年 11 月
          (103.08.22)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續 而 於  份、108 年 12 月 份、109 年 4 月 份
          103 年 9 月份委員會議(103.09.27)決      委 員 會 議(108.11.15、108.12.27、
          議支持健保署的計算方式,亦即不支持               109.04.24)提出相關提案,籲請主管
          主計總處之主張。                        機關積極研議處理法定下限 36% 計算
            法定下限 36% 差額之計算方式經             疑 義, 希 望 政 府 能 如 實 撥 補, 以 強 化
          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進行多次協商後,               健保財務基礎,並列為歷次委員會議
          行政院於 104 年 6 月 2 日函示:「健保        持續追蹤事項。
          法規定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主管機關衛福部對法定下限 36%
          差額之疑義」之檢討結果及解決方案一               相關議題的回應,則是依行政院 106 年
          案,照 104 年 5 月 15 日之協商結論辦        2 月核復結果,經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
          理,該次協商會議結論包括:1. 尊重衛             商後,已確立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
          福部對健保法令之解釋權及計算方式、               定下限之法律見解及計算方式,各年度
          2. 請衛福部配合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              據以計算之政府應負擔數,業由審計部
          第 45 條以明確規定計入政府負擔數之             完成審定,相關法制程序皆屬完備,未
          範圍、3. 儘速檢討菸捐分配比率以符              來修法時會將法定下限 36% 相關規定寫
          實需。                             得更為明確。
       ▓第二階段(107 年起迄今):主要係衛
          福部與健保會委員之見解差異,健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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