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周年成果與未來展望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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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採醫界方案 4.346%)。健保會委 持 5.17%; 乙 案:5.22%~5.32%), 並 請 全
員從社會保險、經濟現況、醫療環境等面 衛福部、健保署提供各項可能的財務微調 民
向審慎考量,最後決議將與會者意見綜整 措施及預估經費資料,供行政院核定費率 健
為兩項建議費率:甲案為 4.97%、乙案為 參考。衛福部陳報行政院後,行政院核定 康
5.47~5.52%,兩案併陳衛福部轉報行政院 111 年度維持原費率 5.17% 不調整。 保
核定,衛福部陳報行政院後,行政院核定 險
110 年度費率調整為 5.17%。 第三節 政策與法規諮詢 會
(三)111 年度兩案併陳,行政院核定維持原費 一、對 政 府 應 負 擔 健 保 總 經 費 法 定 下 限 1周0
率 5.17%: 健 保 會 審 議 111 年 度 保 險 費 36%、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之意見 年
率時,依健保署所提財務推估顯示,無論 成
採付費者或醫界建議之總額成長率方案, (一)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之 果
111 年若不調整健保費率,當年底的安全 意見 與
準備都將不足 1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分別 二代健保為強化健保財務收入結構, 未
為 0.91 個月、0.69 個月),不符合健保 加重政府對健保的財務責任,於健保法第 來
法第 78 條規定安全準備需有 1~3 個月保 3 條明定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之下限比 展
險給付支出之原則,因此委員間出現調漲 率,規定略以:「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 望
或維持費率的不同看法,建議維持原費率 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 專
的委員認為景氣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 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 36%』」(如圖 3-8); 刊
不宜再增加民眾負擔,經討論後,最終決 至於可以納入計算政府已負擔保險費之基
議將 111 年度費率兩案併陳(甲案:維 準或範圍,則另規範於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
扣
除
法
定 被保險人分擔
收
入
保之 雇主分擔
險
經 政府雇主 政府補助款及政
費 政府分擔
府為雇主之負擔 ≧36%
總經費(§3)
其他法定收入 例如:菸品健康福利捐、
公益彩券、滯納金
圖 3-8 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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