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周年成果與未來展望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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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新增費率審議之法定任務,與費率審議相關的條 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部公告;若無法於期限

          文尚包括:健保法第 18、24、78 條,分別規範 內完成審議,則由衛福部逕行報行政院核定後公

    法定費率上限、費率審議流程及健保安全準備總 告。(詳圖 3-5)

    額約當保險給付支出月數之區間。  四、費率審議依據

    三、費率審議流程         為 使 費 率 審 議 能 夠 公 平 客 觀 地 進 行, 健

    健保法第 24 條規定,健保署須在健保會協 保 會 委 員 前 於 第 2 屆 104 年 10 月 份 委 員 會 議

    議訂定年度總額後 1 個月,提請審議當年度的一 (104.10.23)達成「建立以科學數據為基礎,

    般保險費費率;健保會於審議前,應邀集精算師、 且不受外力干擾之可長可久費率調整機制」之共

    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提供意 識,並於該年 11 月份委員會議(104.11.20)決

    見,並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前,依協議訂定的總額, 議訂定「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

    完成年度應計收支平衡費率的審議,報衛福部轉 明定健保費率調整之啟動條件與調整方式,做為

                           健保署於總額協議訂定後 1 個月,
              將次年度保險費率方案(草案)提送健保會(10 月)

                     健保會召開費率審議前專家諮詢會議(10 月)

    無法於期限     健保署依諮詢意見修正次年度保險費率方案(草案),
    內完成審議                         提送健保會審議(11 月)
                                                           於期限內完成審議
                                                         (年度開始 1 個月前)
                                       審議結果報衛福部

                                     衛福部報行政院核定

                                                 衛福部公告

              圖 3-5 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費費率審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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