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周年成果與未來展望專刊
P. 52

第
三
章 份委員會議(107.01.26)討論後,建議採「隨職 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修法案之意見如下:

          業工會會員排除適用下限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 (一)反對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初審 通過 之「強

率調整」之方案。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修法案」:立

衛福部爰參考健保會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健             法院財政委員會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初

保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於 107 年  審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刪

9 月 19 日發布,調整職業工會會員申報投保金額       除『傷害醫療費用之保險給付』」案,健

下限之規定,將使職業工會會員健保費之調整不           保會委員考量若此次修法順利通過,未來

需再與受僱者連動,符合外界期待,更具公平性,          汽車肇事案件的相關醫療費用將轉由健保

預計共有 281 萬人受惠。                  費支應,將影響健保財務及資源使用之公

三、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修正                    平正義,隨即在 103 年 12 月份委員會議
      案」之建議                              (103.12.26) 提 出 臨 時 提 案, 健 保 會 共
                                         27 位委員連署反對,會後除召開記者會表
      健保法第 95 條 2 規定,保險對象發生汽車            達立場外,並向立法委員遞交陳情信函,
交通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之交通事                    堅決表達反對之意。
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健
保署)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可以代位求償,其中           (二)反對立法委員李應元等 16 人擬具之「強
以汽車交通事故代位求償為最主要獲償來源,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第 27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年健保署代位求償金額約在 20~30 億元之間。                 案」:105 年 3 月,李應元、蘇震清等 16
                                         位立法委員,為釐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
      保險人代位求償所得金額,屬於醫療給付費                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責任,提出「強制汽
用總額中的非保險給付支出,其增加將相對使保                    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條文修正草案」,
險給付支出、保險成本減少,連帶影響保險財務。                   擬將強制險傷害醫療費用範圍,排除健保
健保會委員基於監理健保業務之職責,十分關切                    法所規定的給付項目,以減輕強制險被保
代位求償相關業務,亦密切注意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人的保費負擔。
險法第 27 條 3 相關修法案,歷次委員會議對強制

       2 健保法第 95 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
          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
                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
          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50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