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周年成果與未來展望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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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近 3 小時的熱烈討論,最後決議:1. 在健 低民眾影響衝擊下再予推行。由於方案內
三 保財務嚴峻之情形下,健保會委員肯定並 容與 111 年公告稍有不同,仍需依程序
章 支持全民健保財務調整措施之改革方向、 重新進行預告,預告期間,健保會委員基
2. 捍衛健保永續經營、抑制醫療資源浪費 於監理職責,於 112 年 5 月份委員會議
54 為全民之責任,有賴醫病雙方共同努力、 (112.05.24)就預告修正草案內容,針對
3. 全民健保財務調整措施執行層面之配套 急診部分負擔對中低收入及身心障礙者就
方案,攸關政策改革之成效,研擬時宜兼 醫權益影響及門診藥品部分負擔是否對多
顧公平性、一致性、便利性及合法性、4. 重慢性病人造成潛在健康與就醫行為衝擊
與會人員發言實錄併同送請衛福部參考。 等提出關切,並於修正草案預告截止前,
衛福部參酌各界意見後,重新調整方案內 將委員所提意見併同發言實錄,送請衛福
容,並公告自 111 年 5 月 15 日起實施新 部作為修法之參考,衛福部經綜覽評估後
制部分負擔,調整內容包括門診藥品、檢 未調整預告內容,並公告自 112 年 7 月 1
驗 檢 查 及 急 診 部 分 負 擔, 惟 公 告 之 後, 日起調整門診藥品及急診部分負擔。
COVID-19 疫情突於同年 5 月急遽升溫,
為使醫療院所專注防疫,避免加重其負 第四節 保險監理
擔,衛福部爰於同年 5 月 12 日註銷原公
告,暫緩實施。 一、財務監理
健保會委員為確保部分負擔執行成 (一)醫療院所財務報告公開情形
效及民眾就醫權益,認為雖因疫情暫緩實 依據健保法第 73 條及衛生署(衛福
施,仍應事先妥擬配套措施及監測指標
為宜,乃請健保署於 6、7 月份委員會議 部前身)102 年 6 月 7 日核定發布之全民
(111.06.24、111.07.29), 提 報 配 套 措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施及監測指標,並要求健保署應自部分負 (下稱財報辦法)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
擔新制公告實施日起,每半年定期向健保 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
會提出報告。 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
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健保業務有關之財務
112 年疫情趨緩後,健保署在兼顧落 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
實分級醫療、提升用藥安全、珍惜健保資
源及重視弱勢照顧之原則下,重新調整方 健 保 會 102 年 2 月 份 委 員 會 議
案內容,採分階段方式推動新制部分負 (102.02.22)討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
擔,第 1 階段以門診藥品與急診應自行 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草案)」時,
負擔之費用為優先,至於新增之門診檢驗 做成決議:全民健保公開特約醫事服務機
檢查部分,將在衡酌院所資訊能力及降 構的財務報告,是對社會負責及進步的表
現,健保會贊同此項資訊公開;為使本辦
法順利運作,在施行初始應有過渡期,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