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周年成果與未來展望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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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健 保 署 復 於 111 年 7 月 27 日, 公 告 自
三 112 年 1 月 1 日起,平均眷屬人數再次調
章 (二)落實公告平均眷口數
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5,健保署每年應公告健保法第 降為 0.57 人,兩次調降分別預估造成健保
29 條 6 所定之眷屬人數,以作為計收健保 保費收入每年減少約 47 億元及 19 億元,
第 1 類第 1 目至第 3 目被保險人所屬投保 委員基於監理之責,善盡督促健保署應依
單位(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民營事 法行政,落實平均眷口數公告之規定。
業單位)之保費計算基礎。 二、業務監理
健保會保險付費者之雇主代表委員持
(一)全面提升牙科醫療處置感染管制品質之規
續關注本議題,主張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 劃與執行情形
健保公告平均眷屬人數 0.61 人之後,歷經 109 年度總額協定項目同意編列「全
3 年均未依上述規定計算實際平均眷屬人 面提升感染管制品質」預算 5 億元,併同
數,並依法每年公告,且應該調降為 0.57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所增加之預
人左右,3 年未調整徒增相關投保單位不 算,作為提升感染管制品質之用,並要求
合理、不合法之健保保費負擔,建請依法 所有申請門診診察費的院所,都應符合加
公告實際平均眷屬人數。乃於 108 年 7 月 強感染管制標準,若未達 100% 之目標,
份委員會議(108.07.26)提案,經討論後 將按比例扣款。
決議:基於保險業務監理之立場,建請健 健 保 會 為 落 實 協 定 事 項, 請 健 保
保署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規定,每 署 與 牙 醫 部 門 分 別 於 109 年 5 月 份 及
年公告健保法第 29 條所定第 1 類第 1 目 110 年 7 月 份 委 員 會 議(109.05.22 及
至第 3 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 110.07.23),提報具體提升感染管制品質
應負擔之眷屬人數。 之規劃及執行結果的專案報告。就執行規
劃部分,健保署說明與牙醫部門共同研訂
健保署於 108 年 8 月 30 日,依法公 之提升感染管制品質方案,已自 109 年 4
告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調降平均眷口數, 月 1 日起調升「符合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
其中第 1 類第 1 目至第 3 目被保險人所 制實施方案之牙科門診診察費」35 點,並
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由 擬訂精進「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
0.61 人降為 0.58 人。在委員持續監理下,
5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
保險人每年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類保險對象適用之投保金額。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平均保險費。三、依本法第
二十九條所定之眷屬人數。四、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6 健保法第 29 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依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實際眷屬
人數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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