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周年成果與未來展望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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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後,提健保會討論,再報請衛福部核定
三                                           公告。
章 待可藉由早期診斷、早期治療及家醫群照                        1. 建立討論自付差額特材作業流程

                    護,減緩國人慢性病之發生。                 為 維 護 保 險 對 象 權 益, 健 保 會 委
                          歷年健保會委員對家醫計畫的改革及     員請健保署於 102 年 8 月份委員會議
                                               (102.08.23)報告自付差額特材之執行
                    轉型多所期許,例如委員認為計畫所訂多         現況及規劃,該次會議健保署並首度將
                    為過程面指標,無法彰顯具體效益,應提         擬納為自付差額特材之牛心瓣膜送健保
                    出結果面指標,並進一步評估「收案會員」        會討論。委員認為牛心瓣膜部分療效雖
                    與「非會員」的結果面比較資料。同時也         比已全額給付的豬心瓣膜佳,但整體差
                    希望精進服務型態,整合相關計畫及服務         異不大,廠商建議價(135,000 元)卻
                    (如:醫療給付改善方案、代謝症候群防         高出健保給付上限(44,194 點)3 倍,
                    治計畫),提供民眾完整的全人醫療照護。        考量民眾對醫療器材的議價能力及相關
                    此外,委員考量計畫已試辦 20 年,累積       資訊相對弱勢,請健保署依外界期待,
                    多年執行經驗,此時正是計畫精進、轉型         規 劃 制 訂 自 付 差 額 上 限 與 配 套 措 施,
                    的好時機,家醫計畫是為了落實健保法第         並請健保署更新資料後再提健保會討
                    44 條規定的「家庭責任醫師制度」,未        論。健保署復於 103 年 1 月份委員會議
                    來應該要思考如何接軌到家庭責任醫師制         (103.01.24)提案討論後通過,並奉衛
                    度,就相關配套措施事先規劃,除考慮導         福部核定公告自 103 年 6 月 1 日起納入
                    入一般服務外,畫出藍圖及規劃期程,才         自付差額特材。
                    能往最終目標邁進。                    為審慎討論健保署提至健保會討論
                                               之自付差額特材品項,103 年 2 月份委
          (四)歷年健保署提健保會討論之自付差額特材                員 會 議(103.02.21), 付 費 者 代 表 委
                    及開放後之監控與管理措施               員提出臨時提案,建議制訂自付差額特
                          健保署會考量特材之療效與成本,若     材 品 項 討 論 案 之 作 業 流 程。 健 保 會 同
                    療效佳、符合效益,則優先納入健保給付,        仁綜整先前討論自付差額特材案委員關
                    目前健保所提供的特材品項已足敷民眾使         切重點,擬具「健保會討論自付差額特
                    用。為避免在資源有限情況下,保險人無         材作業流程」(含提案需檢附之特材品
                    法適時收載高價特材,而讓民眾在選用時         項基本資料檢核表、健保署需提報之檢
                    須全額負擔之不合理現象,健保法第 45        討 改 善 報 告 內 容 ), 經 徵 詢 委 員 意 見
                    條乃規定,健保署得訂定給付上限,及醫         後,提報 3 月份委員會議(103.03.28)
                    療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民眾得在醫師         通 過, 復 經 105 年 6 月 份 委 員 會 議
                    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健保署列入自
                    付差額之特材,由健保給付部分費用,並
                    由民眾自付差額;自付差額之特材品項,
                    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健保署申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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