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周年成果與未來展望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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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士意見,作為政策研擬的參據,故健保署於                           分類及就醫時段做為是否調整急診部分負                    全
102~111 年期間陸續諮詢健保會意見,各次討論                       擔的依據,恐增加一線醫護人員的工作壓                    民
重點及最終政策決定摘錄如下:                                  力,並可能產生醫療糾紛等多項意見。經                    健
                                                參酌健保會委員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                    康
(一)102 年 7 月,健保署考量當時部分負擔比                       象西醫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修                    保
         率(約 11%)低於健保法規定的 20%,                  正草案於預告期間所蒐集意見後,衛福部                    險
         為舒緩急診壅塞及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與                     修正草案內容,並公告自 106 年 4 月 15              會
         社會期待等因素,認為有檢討的必要,爰                     日起,門診及急診之部分負擔金額,依民
         研擬包含「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門診                     眾就醫是否經轉診及檢傷分類級別等原則                   1周0
         高利用」、「西醫復健治療」、「中醫針                     收取。                                   年
         灸、脫臼整復」、「急診」等 5 項門診部                                                         成
         分負擔之調整方案,提健保會 102 年 7 月       (三)111 年 2 月,衛福部基於健保財務考量,                      果
         份委員會議(102.07.26)諮詢委員意見。                與健保署共同提出「『全民健保財務調整                    與
         惟當時多數委員認為,二代健保甫實施半                     措施』擬議草案」,重點包含新增門診                     未
         年,且健保署所提方案,係為抑制醫療浪                     檢 驗 檢 查 部 分 負 擔、 調 整 門 診 藥 品( 含       來
         費而非財務因素考量,並無急迫性;另外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與急診分級之部分                     展
         該署所提供之相關數據與理由,不具說服                     負擔,於健保會 111 年 2 月份委員會議                望
         力,所以委員未予支持,請健保署重新評                     (111.02.25)進行政策諮詢,健保署亦於               專
         估後,若確有調整需要,再擇期提出。經                     當次會議報告「111 年使用者付費精神下                  刊
         參酌健保會意見後,102 年度並未調整部                   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改革方案」。經過
         分負擔。

(二)105 年 10 月,健保署為回應民眾及醫界
         對二代健保改革的殷切期盼,在彙集各方
         意見後,擬訂推動分級醫療六大政策及相
         關配套措施,「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與
         檢討部分負擔」為其中策略之一。該署
         於 105 年 11 月份委員會議(105.11.18)
         提出專案報告,與會委員聽取報告後,普
         遍肯定衛福部及健保署推動分級醫療的精
         神、方向及策略,但也有委員提出民眾就
         醫習慣不易改變,調高門診部分負擔並不
         能促使就醫者分級轉診,且擬以急診檢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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