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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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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

請健保署盡速加強推動所研議之「燒燙傷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試辦

計畫」,以提升燒燙傷病人照護之完整性,及整合資源運用之

效率。

2.

委員所提「為疏緩北部收治八仙塵爆病患醫院之壓力,對願意接

受轉至中南部治療者,可考慮自各界捐款中提撥部分金額做為誘

因」之建議,請健保署轉請新北市政府參酌。

(五)衛福部

7

21

日於行政院公報刊登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

行細則」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預告版本欲刪除施行細則第

45

條。此案涉及保險經費內涵比例之變更,對被保險人、投保單

位之權利均有影響,本會基於權責,應立即向衛福部要求暫緩修正

案(保險付費者代表提案):

基於下列主要理由,建請衛福部對

7

21

日預告修正之健保法施

行細則部分條文案,應暫不包括其中第

45

條之刪除。

1.

依健保法第

5

條,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與諮詢、保險業務之

監理等,都是本會應辦事項。尤其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更涉

及健保財務、保險對象之權益等,其修正應先提經本會討論,才

符程序正義。

2.

若刪除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將擴大解釋本法第

3

條政府每

年度負擔健保總經費

36%

之計算內涵,例如納入屬社會福利之

保費補助等,且日後恐增加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之財務負擔,有

失衡平性。

3.

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下限(

36%

)計算內涵之修訂,應先有詳細

數據資料及認列範圍,並據以通盤檢討評估,以求周延。

(六)健保署依健保法第

51

條規定,將「民眾為購買隱形眼鏡至院所眼

科驗光並索取處方箋,建議應非屬本保險給付範圍」案提會審議:

鑑於健保法第

51

條第

11

款規定「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

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

付範圍,同意健保署所擬「以裝配眼鏡(含隱形眼鏡)為目的之相

關費用,包括眼科驗光檢查、交付配鏡處方及診察費等」,亦不列

入本保險之給付範圍。請該署依法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一)健保署報告「新醫療科技項目對財務之影響評估及替代效應」:

請參考委員所提建議,對新藥、新特殊材料、新診療服務及放寬藥

品適應症等項目,進行財務影響評估及替代效應分析,於累積不同

項目之案例後,擇期提報完整且全面之資訊。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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