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7
月
24
1.
請健保署盡速加強推動所研議之「燒燙傷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試辦
計畫」,以提升燒燙傷病人照護之完整性,及整合資源運用之
效率。
2.
委員所提「為疏緩北部收治八仙塵爆病患醫院之壓力,對願意接
受轉至中南部治療者,可考慮自各界捐款中提撥部分金額做為誘
因」之建議,請健保署轉請新北市政府參酌。
(五)衛福部
7
月
21
日於行政院公報刊登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
行細則」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預告版本欲刪除施行細則第
45
條。此案涉及保險經費內涵比例之變更,對被保險人、投保單
位之權利均有影響,本會基於權責,應立即向衛福部要求暫緩修正
案(保險付費者代表提案):
基於下列主要理由,建請衛福部對
7
月
21
日預告修正之健保法施
行細則部分條文案,應暫不包括其中第
45
條之刪除。
1.
依健保法第
5
條,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與諮詢、保險業務之
監理等,都是本會應辦事項。尤其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更涉
及健保財務、保險對象之權益等,其修正應先提經本會討論,才
符程序正義。
2.
若刪除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將擴大解釋本法第
3
條政府每
年度負擔健保總經費
36%
之計算內涵,例如納入屬社會福利之
保費補助等,且日後恐增加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之財務負擔,有
失衡平性。
3.
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下限(
36%
)計算內涵之修訂,應先有詳細
數據資料及認列範圍,並據以通盤檢討評估,以求周延。
(六)健保署依健保法第
51
條規定,將「民眾為購買隱形眼鏡至院所眼
科驗光並索取處方箋,建議應非屬本保險給付範圍」案提會審議:
鑑於健保法第
51
條第
11
款規定「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
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
付範圍,同意健保署所擬「以裝配眼鏡(含隱形眼鏡)為目的之相
關費用,包括眼科驗光檢查、交付配鏡處方及診察費等」,亦不列
入本保險之給付範圍。請該署依法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一)健保署報告「新醫療科技項目對財務之影響評估及替代效應」:
請參考委員所提建議,對新藥、新特殊材料、新診療服務及放寬藥
品適應症等項目,進行財務影響評估及替代效應分析,於累積不同
項目之案例後,擇期提報完整且全面之資訊。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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