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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8

2.

請健保署與各總額部門依

104

年評核委員之建議,於研訂品

質保證保留款分配方式時,以證據醫學(

Evidence-based

Medicine

)為基礎及具鑑別度的品質指標為依據,善用現有指

標庫,例如:衛福部健康服務品質政策辦公室所發展之指標,並

3~5

年為期,逐步達成提升品質之實質效益。另,應檢討分

配指標之閾值,以實質鼓勵品質提升之院所。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1.

健保署報告「

104

627

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醫療費用之後

續執行方式及與新北市政府協商之情形」案:

請健保署按月提供以下資料:

(1)104

年度總額其他預算項下「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

期風險所需經費」款項,用以支應

104

627

八仙樂園粉塵

暴燃事件醫療費用之情形。

(2)104

年度總額其他預算項下「提升急性後期照護品質試辦計

畫」預算,於燒燙傷部分之支用情形。

2.

衛福部社保司報告「研修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重點」:

針對衛福部(社保司)於

7

21

日公告之「預告修正『全民健

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案:

委員建議如下,供衛福部參酌:

(1)

不宜逕行刪除第

45

條條文,因其將使本法第

3

條政府每年

度負擔健保總經費

36%

之計算內涵無所規範,形同空白授

權,並有擴大解釋之虞(如納入社會福利支出),不利健保

財務之穩健發展。

(2)

先檢視擬納入健保總經費

36%

之計列項目,再將合理之項目

納入第

45

條條文中,以求周延完備。

二、召開「

105

年度總額協商計畫(草案)會前會」,由各總額部門及健

保署報告「

105

年度各部門總額協商因素項目或計畫之規劃」,並就

內容交換意見,及請各總額部門與健保署將修正後之

105

年度各部門

總額協商因素項目或計畫草案送會,以利

9

月份協商會議之議程編製。

9

1

召開「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總額協商之保險付費者代表、專家

學者與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代表委員座談會」,由健保署報告總額協商政

策項目之規劃方向與重點,並提供各總額部門所擬草案之意見,期委員充

分瞭解相關資料,以利當年度總額之協議訂定。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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