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8
2.
請健保署與各總額部門依
104
年評核委員之建議,於研訂品
質保證保留款分配方式時,以證據醫學(
Evidence-based
Medicine
)為基礎及具鑑別度的品質指標為依據,善用現有指
標庫,例如:衛福部健康服務品質政策辦公室所發展之指標,並
以
3~5
年為期,逐步達成提升品質之實質效益。另,應檢討分
配指標之閾值,以實質鼓勵品質提升之院所。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1.
健保署報告「
104
年
627
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醫療費用之後
續執行方式及與新北市政府協商之情形」案:
請健保署按月提供以下資料:
(1)104
年度總額其他預算項下「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
期風險所需經費」款項,用以支應
104
年
627
八仙樂園粉塵
暴燃事件醫療費用之情形。
(2)104
年度總額其他預算項下「提升急性後期照護品質試辦計
畫」預算,於燒燙傷部分之支用情形。
2.
衛福部社保司報告「研修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重點」:
針對衛福部(社保司)於
7
月
21
日公告之「預告修正『全民健
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案:
委員建議如下,供衛福部參酌:
(1)
不宜逕行刪除第
45
條條文,因其將使本法第
3
條政府每年
度負擔健保總經費
36%
之計算內涵無所規範,形同空白授
權,並有擴大解釋之虞(如納入社會福利支出),不利健保
財務之穩健發展。
(2)
先檢視擬納入健保總經費
36%
之計列項目,再將合理之項目
納入第
45
條條文中,以求周延完備。
二、召開「
105
年度總額協商計畫(草案)會前會」,由各總額部門及健
保署報告「
105
年度各部門總額協商因素項目或計畫之規劃」,並就
內容交換意見,及請各總額部門與健保署將修正後之
105
年度各部門
總額協商因素項目或計畫草案送會,以利
9
月份協商會議之議程編製。
9
月
1
召開「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總額協商之保險付費者代表、專家
學者與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代表委員座談會」,由健保署報告總額協商政
策項目之規劃方向與重點,並提供各總額部門所擬草案之意見,期委員充
分瞭解相關資料,以利當年度總額之協議訂定。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