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0
召開
104
年
11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推派至健保署各部門總額研商議事會議之本會代表異動案:
原推派至健保署西醫基層及中醫門診總額研商議事會議之本會代
表,由其接替委員續任,嗣後類此情形均援例辦理,毋須再提報。
(二)依本會前所訂定「討論自付差額特材案之作業流程」之相關議案及
資料在排入委員會議議程前一個(
4
、
11
)月,即已寄送委員參閱,
請委員於討論該議案時攜帶與會。
(三)健保署提供書面「
104
年
10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一)
105
年度中醫門診及西醫基層總額一般服務地區之預算分配案:
討論結果詳
105
年度總額公告。
附帶決議:
建請衛福部相關單位及健保署,透過委託研究或召開專家學者會議
方式,嘗試研提各部門總額以「錢跟著人走」分配地區預算之較適
方案,期作為未來分配地區預算之參考。
(二)審議健保署所提「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之機制與標準暨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費率方案(草案)」案(保險付費者代表及保險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提案併案處理):
1.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須在財務平衡穩定下運作始能永續,以及保險
費率應依二代健保法所揭示財務收支連動精神,建立以科學數據
為基礎且不受外力干擾之審議機制,因此集眾人智慧,按健保法
第
78
條「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
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之規定,研訂「全民健保財務平衡
及收支連動機制」(如下),並據以審議
105
年度費率。
本會協定次年度(下稱當年)總額後,健保署應以高、中、低三
種方式推估保險收入與成本,並依下列原則研提保險費率調整方
案送本會審議。
(1)
當年起(含)第
3
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超出
3
個月保險給付
支出時,啟動保險費率調降機制。其調降以超出之金額計算
為原則。
(2)
當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不足
1.5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時,啟動
保險費率調漲機制。其調漲以當年起(含)第
2
年年底可維
持
2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金額計算為原則。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