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12
月
25
1.
經健保署評估後,本案特材與健保全額給付同功能之裸金屬血管
支架相較,有增加耐久性之附加效果,但因價格因素尚無法納入
全額給付,為增加保險對象之選擇機會,多數委員不反對本案。
2.
為維護保險對象權益,本案特材開放自付差額後,請依本會前訂
定之作業流程定期檢討,並於實施
1
年後檢討是否訂定自付差
額上限。
3.
請健保署參酌委員所提下列建議:
依所提供之醫療科技評估資料,本案特材或可評估訂定適用條
件,或就病情需要僅能使用該特材之病患,規劃納入全額給付。
附帶決議:
為增進自付差額特材議案討論效率,請幕僚與健保署共同研修前
所訂定之「作業流程」、「特材品項基本資料檢核表」,期能於
會前蒐集更多資料,以供委員參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指標修訂案:
1.
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指標修訂如附錄九;其中,「護理人力
指標-急性病房全日平均護病比占率分布」之指標名稱與計算方
式,請健保署會同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商定後送
會,並據以更新。
2.
請健保署依本次修訂結果,自
105
年起,於每年
6
、
12
月進行
專案報告(季指標需再於
3
、
9
月業務執行報告呈現);並於
6
月前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編製「年度監測結果報告書」。
3.
委員所建議依總額部門別進行指標監測乙節,納入下階段規劃與
研修之參考。
(三)「建請衛福部增列醫療法等相關條文,責令醫療院所為內科、外科、
婦產科、小兒科、急診科辦理醫師醫療責任險,以維護、保護執行
工作醫師法律責任保障權益,免受法律侵權發生,確保善意工作責
任,保險費並由政府、院所、醫師各負擔
20%
、
60%
、
20%
」,及
「建請衛福部責令各醫療院所為醫護工作人員辦理雇主意外責任險
承保事項,以利保護醫護人員工作安全權益」
2
案(保險付費者代
表提案):
主席裁定:
請幕僚將本保險付費者之雇主代表所提建請事項,轉報衛福部參考。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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