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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版

12

25

1.

經健保署評估後,本案特材與健保全額給付同功能之裸金屬血管

支架相較,有增加耐久性之附加效果,但因價格因素尚無法納入

全額給付,為增加保險對象之選擇機會,多數委員不反對本案。

2.

為維護保險對象權益,本案特材開放自付差額後,請依本會前訂

定之作業流程定期檢討,並於實施

1

年後檢討是否訂定自付差

額上限。

3.

請健保署參酌委員所提下列建議:

依所提供之醫療科技評估資料,本案特材或可評估訂定適用條

件,或就病情需要僅能使用該特材之病患,規劃納入全額給付。

附帶決議:

為增進自付差額特材議案討論效率,請幕僚與健保署共同研修前

所訂定之「作業流程」、「特材品項基本資料檢核表」,期能於

會前蒐集更多資料,以供委員參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指標修訂案:

1.

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指標修訂如附錄九;其中,「護理人力

指標-急性病房全日平均護病比占率分布」之指標名稱與計算方

式,請健保署會同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商定後送

會,並據以更新。

2.

請健保署依本次修訂結果,自

105

年起,於每年

6

12

月進行

專案報告(季指標需再於

3

9

月業務執行報告呈現);並於

6

月前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編製「年度監測結果報告書」。

3.

委員所建議依總額部門別進行指標監測乙節,納入下階段規劃與

研修之參考。

(三)「建請衛福部增列醫療法等相關條文,責令醫療院所為內科、外科、

婦產科、小兒科、急診科辦理醫師醫療責任險,以維護、保護執行

工作醫師法律責任保障權益,免受法律侵權發生,確保善意工作責

任,保險費並由政府、院所、醫師各負擔

20%

60%

20%

」,及

「建請衛福部責令各醫療院所為醫護工作人員辦理雇主意外責任險

承保事項,以利保護醫護人員工作安全權益」

2

案(保險付費者代

表提案):

   主席裁定:

   請幕僚將本保險付費者之雇主代表所提建請事項,轉報衛福部參考。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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