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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工作項目

預定時程 負責單位

備註

監理業務

(1)

各醫學中心病床增減情形資料 每月

健保署

104

4

月份委員會議決定事項辦理

(2)

各層級醫院之門診初級照護資

料(含案件及各項費用分析)

及急診下轉件數

每月(本項

105~106

年 暫 不 執

行)

1.

104

6

月份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辦理

2.

健保署表示因

ICD-9

轉換

ICD-10

業,疾病碼合適性尚需爭取

106

委託研究經費進行門診初級照護之定

義釐清,另考量

ICD-10

甫實施,尚

無完整且穩定之資料供統計分析,故

105

106

年本項資料暫無法提供

(3)

「健保門、住診費用核減統計

表」呈現分層級、分區之核減

率資料

每月

104

8

月份委員會議決定事項辦理

總額協議訂定

1.106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通則及

程序之討論

3~6

月 本會 總額協商預備工作

2.106

年度總額範圍報行政院前之

諮詢

4

社保司

本會

依健保法第

60

條辦理

3.

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

5~8

月 本會 總額協商預備工作

4.106

年度總額及其分配方式之協

議訂定

7~12

月 本會 依健保法第

61

條辦理

費率審議

1.106

年度保險費率提請審議案

本會協議訂

定總額後

1

個月

健保署

依健保法第

24

條辦理

2.106

年度保險費率審議前專家諮

詢會議

10~11

月 本會

3.

健保署所提

106

年度保險平衡費

率案之審議

11

月 本會

保險給付及其他應討論法定事項

1.

健保署所提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

項之討論

5

12

健保署

本會

依健保法第

45

條第

3

項及

103

3

份委員會議決定事項辦理

2.

健保署所擬訂

106

年度抑制資源

不當耗用改善方案之討論

配合健保署

送會時程

健保署

1.

依健保法第

72

條辦理

2.

健保署預計於

105

年年底提會討論

3.

健保署所擬訂醫療服務機構提財

務報告辦法之討論

依健保法第

73

條辦理

4.

健保署所擬訂醫療品質資訊公開

辦法之討論

依健保法第

74

條辦理

5.

健保署所提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

案之審議

依健保法第

26

條辦理

6.

健保署所提不列入保險給付之診

療服務及藥物項目之審議

依健保法第

51

條第

12

款辦理

註:委員會議若另有決議(定)事項,配合安排或調整相關工作項目。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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