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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委員姓名及出席之代理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六、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決議及表決結果。

十一、其他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實錄如有未議決之事項經決議暫不公開者,得暫不公開。但議決後,

應即公開。

13

會議提案方式、條件及程序等議事作業,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委員會議之決議

辦理。

14

會議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認有立即對外說明之必要時,應由其本人或指定人

員統一發布。

15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於開會前通知健保會幕僚

單位。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外,得指派代理人;受指派

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委員已出席且在會場時,不

得指派他人代理。

第二條第五項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代理人,準用之;其有違反該規定,或

有第七條第二項各款之行為者,不得再為代理。

16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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