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委員姓名及出席之代理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六、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決議及表決結果。
十一、其他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實錄如有未議決之事項經決議暫不公開者,得暫不公開。但議決後,
應即公開。
第
13
條
會議提案方式、條件及程序等議事作業,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委員會議之決議
辦理。
第
14
條
會議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認有立即對外說明之必要時,應由其本人或指定人
員統一發布。
第
15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於開會前通知健保會幕僚
單位。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外,得指派代理人;受指派
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委員已出席且在會場時,不
得指派他人代理。
第二條第五項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代理人,準用之;其有違反該規定,或
有第七條第二項各款之行為者,不得再為代理。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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