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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取去除「最高及最低

5%

極端值」後之平均數。

(2)

各成本項目對應之指標與權數

「醫療材料費用」、「基本營業費用」、「其他營業費用」等項目同

104

年度總額

計算方式;「人事費用」、「藥品費用」項目經衛福部參考所委辦計畫之研究結

果、各總額部門意見及專家學者建議修訂。

①「人事費用」:各總額部門皆是

1/2

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工業及服務業」每人

每月平均薪資,

1/2

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醫療保健服務業」每人每月平均薪資

指數。

②「藥品費用」:中醫及醫院部門之指標及權數同

104

年度總額計算方式;但西醫

基層及牙醫部門指標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躉售物價指數-西醫藥品類」,權數

則改採各該部門

101

年度全民健保藥品費用申報量。

(3)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之指數值及計算

前述各指標項目,以

100

年為基值(訂為

100

),計算

103

年對

102

年各指數年增

率,並將各部門之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按其

103

年醫療給付費用占率值加權計算

而得總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3.

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

採國家發展委員會

103

年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推計(

103

150

年)」之

105

年人口總

增加數之中推計數值估算。

註:本項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之計算公式與方法,將依衛福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之內涵辦理。

三、協商因素

(一)保險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改變

   預期新增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高科技及新藥)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率。

(二)鼓勵提升醫療品質及促進保險對象健康

   為鼓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或促進國人健康而允許增加費用之幅度。

(三)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

反映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排除已於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

素反映部分)。

(四)醫療服務效率之提升

   因全民健保支付制度之改革,造成醫療服務效率提升,預估其對醫療費用之影響。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