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結果,取去除「最高及最低
5%
極端值」後之平均數。
(2)
各成本項目對應之指標與權數
「醫療材料費用」、「基本營業費用」、「其他營業費用」等項目同
104
年度總額
計算方式;「人事費用」、「藥品費用」項目經衛福部參考所委辦計畫之研究結
果、各總額部門意見及專家學者建議修訂。
①「人事費用」:各總額部門皆是
1/2
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工業及服務業」每人
每月平均薪資,
1/2
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醫療保健服務業」每人每月平均薪資
指數。
②「藥品費用」:中醫及醫院部門之指標及權數同
104
年度總額計算方式;但西醫
基層及牙醫部門指標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躉售物價指數-西醫藥品類」,權數
則改採各該部門
101
年度全民健保藥品費用申報量。
(3)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之指數值及計算
前述各指標項目,以
100
年為基值(訂為
100
),計算
103
年對
102
年各指數年增
率,並將各部門之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按其
103
年醫療給付費用占率值加權計算
而得總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3.
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
採國家發展委員會
103
年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推計(
103
至
150
年)」之
105
年人口總
增加數之中推計數值估算。
註:本項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之計算公式與方法,將依衛福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之內涵辦理。
三、協商因素
(一)保險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改變
預期新增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高科技及新藥)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率。
(二)鼓勵提升醫療品質及促進保險對象健康
為鼓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或促進國人健康而允許增加費用之幅度。
(三)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
反映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排除已於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
素反映部分)。
(四)醫療服務效率之提升
因全民健保支付制度之改革,造成醫療服務效率提升,預估其對醫療費用之影響。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