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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版

(五)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

請健保署會同各部門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本會同意後執行。

四、專款專用項目

(一)回歸原協定意旨,採零基預算直接協定預算額度,且其款項不得以任何理由流出。實施成

效納入下年度總額協商考量。

(二)新增計畫,視行政院所核定總額範圍及計畫需要,決定是否支持該計畫並協定預算。具體

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應於年度實施前擬定完成。

(三)有特殊性、鼓勵性、目標性之新增計畫,宜列為專款項目,俟其執行具相當成效後,再移

至一般服務項目。

五、其他原則

(一)年度總額成長率及相關原則,經協定後不能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變動之。

但書:醫療費用總額經衛福部核定後,對已協定各項目金額之增減應正式提案,在本會議

決前,並應再經總額部門與付費者代表協定程序。

(二)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應在行政院核定範圍內,各部門總額成長率則不

得超過行政院核定範圍之上限值。

(三)所協商總額應與社會經濟因素及全民健保保費收入情形連動,且對有限健保資源,應予合

理配置。

(四)健保節流措施之實際效應,應自總額扣除。

(五)對已協定之試辦性計畫,應嚴格監控,並提出評估報告供委員於協商時參考,若成效不佳

即應退場;各項新計畫應有相對之退場機制。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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