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三、協商結論之確認
(一)協商項目之成長率(或金額):於協商共識會議當場試算並進行確認。除經部門總額代表
提議,並獲得付費者委員支持,方可重新協議及再行確認。
(二)協定事項:於委員會議中確認;文字若不違原協商事項,可酌修。
四、協商共識會議實錄之製作與公開
為讓各界瞭解年度總額之協商過程,與會人員發言內容,將以實錄方式上網公開之。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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