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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八之附件一

105

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

一、總額設定公式:

105

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校正後

104

年度牙醫門診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

1

105

年度一般服務成長率)+

105

度專款項目經費

註:校正後

104

年度牙醫門診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會

104

年第

4

次委員會議決議,校

正投保人口數成長率差值。

二、總額協定結果:

(一)一般服務成長率為

3.046%

。其中,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2.512%

,協商因素成

長率

0.534%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1,897.6

百萬元。

(三)前述二項額度經換算,

105

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較

104

年度所核定總額成長

3.463%

;而於校正投保人口數後,成長率估計值為

3.109%

。各細項成長率及金額如表

1

三、總額分配相關事項:

(一)一般服務(上限制):

1.

地區預算︰

(1)

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2)

分配方式:

a.

自一般服務費用移撥

4.253

億元,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改善方案之論量計酬

費用」、「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且點值低地區獎勵方案」、

「投保人口就醫率全國最高二區之保障款」及「牙周病統合性治療第三階段給付

費用」等

4

項,經費若有剩餘,則回歸一般服務費用。

b.

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及上開移撥費用後,預算

10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保

險對象人數分配。

c.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

議定之。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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