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八之附件一
105
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
一、總額設定公式:
105
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校正後
104
年度牙醫門診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
1
+
105
年度一般服務成長率)+
105
年
度專款項目經費
註:校正後
104
年度牙醫門診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會
104
年第
4
次委員會議決議,校
正投保人口數成長率差值。
二、總額協定結果:
(一)一般服務成長率為
3.046%
。其中,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2.512%
,協商因素成
長率
0.534%
。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1,897.6
百萬元。
(三)前述二項額度經換算,
105
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較
104
年度所核定總額成長
3.463%
;而於校正投保人口數後,成長率估計值為
3.109%
。各細項成長率及金額如表
1
。
三、總額分配相關事項:
(一)一般服務(上限制):
1.
地區預算︰
(1)
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2)
分配方式:
a.
自一般服務費用移撥
4.253
億元,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改善方案之論量計酬
費用」、「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且點值低地區獎勵方案」、
「投保人口就醫率全國最高二區之保障款」及「牙周病統合性治療第三階段給付
費用」等
4
項,經費若有剩餘,則回歸一般服務費用。
b.
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及上開移撥費用後,預算
10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保
險對象人數分配。
c.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
議定之。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