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
保障,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4
年
12
月底前送
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2.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所增加之預算(
888.2
百萬元),應用於調整支付標準。
3.
品質保證保留款(
0.300%
):
(1)
依牙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預算應於
105
年
3
月底前將方案內容
提經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並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
會議提報前一年度執行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4
、
105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
之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4.
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
0.296%
):
(1)
經費應用於加強感染控制等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改變之項目。
(2)
請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協調各區院所提供假日看診服務。
5.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0.031%
)。
6.
新增支付標準預算執行率連
2
年未達
30%
者,扣其原編預算之
50%
(
-0.031%
)。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1,897.6
百萬元。
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
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
型計畫應於
104
年
11
月底前完成,並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
行成果及成效評估報告;實施成效並納入下年度總額協商考量。
1.
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
全年經費
280.0
百萬元,辦理牙醫師至無牙醫鄉執業及巡迴醫療計畫。
2.
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計畫:
全年經費
473.0
百萬元,辦理先天性唇顎裂與顱顏畸形患者、特定障別之身心障礙者、
在宅及老人長期照顧暨安養機構牙醫醫療服務。
3.
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
(1)
第
1
、
2
階段,全年經費
884.0
百萬元;第
3
階段,全年經費
260.6
百萬元。
(2)
第
1
、
2
階段照護目標數為
130,000
人;第
3
階段服務人數為
95,000
人。
(3)
協商
106
年度牙醫門診總額時,應提出成效評估及規劃納入一般服務之期程。
(4)
本計畫所涵蓋之支付項目不應再收取自費。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