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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版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

保障,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4

12

月底前送

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2.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所增加之預算(

888.2

百萬元),應用於調整支付標準。

3.

品質保證保留款(

0.300%

):

(1)

依牙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預算應於

105

3

月底前將方案內容

提經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並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

會議提報前一年度執行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4

105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

之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4.

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

0.296%

):

(1)

經費應用於加強感染控制等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改變之項目。

(2)

請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協調各區院所提供假日看診服務。

5.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0.031%

)。

6.

新增支付標準預算執行率連

2

年未達

30%

者,扣其原編預算之

50%

-0.031%

)。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1,897.6

百萬元。

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

關團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

型計畫應於

104

11

月底前完成,並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

行成果及成效評估報告;實施成效並納入下年度總額協商考量。

1.

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

全年經費

280.0

百萬元,辦理牙醫師至無牙醫鄉執業及巡迴醫療計畫。

2.

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計畫:

全年經費

473.0

百萬元,辦理先天性唇顎裂與顱顏畸形患者、特定障別之身心障礙者、

在宅及老人長期照顧暨安養機構牙醫醫療服務。

3.

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

(1)

1

2

階段,全年經費

884.0

百萬元;第

3

階段,全年經費

260.6

百萬元。

(2)

1

2

階段照護目標數為

130,000

人;第

3

階段服務人數為

95,000

人。

(3)

協商

106

年度牙醫門診總額時,應提出成效評估及規劃納入一般服務之期程。

(4)

本計畫所涵蓋之支付項目不應再收取自費。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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