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e)
各區各鄉鎮市區每萬人口中醫師數占率:
5%
。
(f)
偏鄉人口預算分配調升機制:
1%
,若有餘款則歸入依「各區實際收入預算占
率」分配。
c.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
議定之。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
保障,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4
年
12
月底前送
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4)
為提升民眾就醫公平性及促進各地區醫療資源均衡發展,中醫門診總額一般服務之
地區預算,自
105
年度起,分配參數中之「各區戶籍人口數占率」,以
5
年調升
10%
為目標。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中央健康保險署,於討論
106
年度地區預算分
配方式前,研提符合前開條件之分配草案;屆時若未能提出,則該年地區預算之分
配參數「各區戶籍人口數占率」應調升
3%
。
2.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所增加之預算(
580.5
百萬元),應用於調整支付標準。
3.
品質保證保留款(
0.100%
):
(1)
依中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預算應於
105
年
3
月底前將方案內容
提經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並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
會議提報前一年度執行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4
、
105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
之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4.
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
0.364%
):分
2
年調校診察費合理量之計算公
式,
105
年度原編列
200
百萬元,經扣減
104
年度所編
120
百萬元預算已納入基期部
分,計增加
80
百萬元。
5.
腦血管疾病及顱腦損傷患者中醫特定疾病門診加強照護計畫自
103
年由專款移列至一
般服務後執行率偏低之減列(
-0.193%
);且
105
年度上半年預算中,若執行率未達
80%
,將按比例扣款。
6.
小兒腦性麻痺及小兒氣喘緩解期中醫優質門診照護試辦計畫自
102
年由專款移列至一
般服務後執行率偏低之減列(
-0.068%
)。
7.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0.009%
)。
近
3
年之違規案件,多數來自民眾檢舉或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動查核,由中醫門診總額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