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146 / 194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146 / 194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中華民國

104年版

(e)

各區各鄉鎮市區每萬人口中醫師數占率:

5%

(f)

偏鄉人口預算分配調升機制:

1%

,若有餘款則歸入依「各區實際收入預算占

率」分配。

c.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

議定之。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

保障,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4

12

月底前送

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4)

為提升民眾就醫公平性及促進各地區醫療資源均衡發展,中醫門診總額一般服務之

地區預算,自

105

年度起,分配參數中之「各區戶籍人口數占率」,以

5

年調升

10%

為目標。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中央健康保險署,於討論

106

年度地區預算分

配方式前,研提符合前開條件之分配草案;屆時若未能提出,則該年地區預算之分

配參數「各區戶籍人口數占率」應調升

3%

2.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所增加之預算(

580.5

百萬元),應用於調整支付標準。

3.

品質保證保留款(

0.100%

):

(1)

依中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預算應於

105

3

月底前將方案內容

提經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並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

會議提報前一年度執行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4

105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

之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4.

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

0.364%

):分

2

年調校診察費合理量之計算公

式,

105

年度原編列

200

百萬元,經扣減

104

年度所編

120

百萬元預算已納入基期部

分,計增加

80

百萬元。

5.

腦血管疾病及顱腦損傷患者中醫特定疾病門診加強照護計畫自

103

年由專款移列至一

般服務後執行率偏低之減列(

-0.193%

);且

105

年度上半年預算中,若執行率未達

80%

,將按比例扣款。

6.

小兒腦性麻痺及小兒氣喘緩解期中醫優質門診照護試辦計畫自

102

年由專款移列至一

般服務後執行率偏低之減列(

-0.068%

)。

7.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0.009%

)。

3

年之違規案件,多數來自民眾檢舉或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動查核,由中醫門診總額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