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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

保障,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4

12

月底前送

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2.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所增加之預算(

2,292.8

百萬元),應用於調整支付標準。

3.

品質保證保留款(

0.100%

):

(1)

依西醫基層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預算應於

105

3

月底前將方案內容

提經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並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

會議提報前一年度執行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4

105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

之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4.

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

0.082%

):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4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之相關項目與作業時程,及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結果(含新增項目及申報費用

/

數),若未於時程內導入,則扣減該額度。

5.

新增跨表項目(

0.030%

)。

(1)

新增「

CA-125

腫瘤標記(

EIA/LIA

法)」跨表項目。

(2)

應於

104

12

月底前完成相關程序,若未能於年度開始時實施,則扣減本項成長

率,並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情形。

6.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之費用(

0.004%

)。

(1)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

5

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本項預算自

102

年起分

5

年編列,

105

年為第

4

年。

(2)

請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送執行情形(含安全針具之申報

量與價格)。

7.

因就醫可近性提升,對就醫人數及醫療費用成長之影響(含慢性病照護之增進)

0.229%

)。

(1)

慢性病照護執行率以成長

20%

為目標。

(2)

本項經費包含肯定西醫基層總額醫療服務效率提升之努力,預算

31.2

百萬元。

8.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0.024%

):

3

年之違規案件,多數來自民眾檢舉或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動查核,由西醫基層總額

相關團體舉發之案件為「

0

」,期許醫界發揮自主管理精神,強化內部之自律。

9.

醫療照護整合政策暨服務效率提升成效,利益共享:七成用以獎勵醫療服務提供者,

三成回歸保險對象(

-0.031%

)。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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