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
保障,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4
年
12
月底前送
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2.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所增加之預算(
2,292.8
百萬元),應用於調整支付標準。
3.
品質保證保留款(
0.100%
):
(1)
依西醫基層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預算應於
105
年
3
月底前將方案內容
提經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並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
會議提報前一年度執行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4
、
105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
之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4.
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
0.082%
):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4
年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之相關項目與作業時程,及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結果(含新增項目及申報費用
/
點
數),若未於時程內導入,則扣減該額度。
5.
新增跨表項目(
0.030%
)。
(1)
新增「
CA-125
腫瘤標記(
EIA/LIA
法)」跨表項目。
(2)
應於
104
年
12
月底前完成相關程序,若未能於年度開始時實施,則扣減本項成長
率,並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情形。
6.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之費用(
0.004%
)。
(1)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
5
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本項預算自
102
年起分
5
年編列,
105
年為第
4
年。
(2)
請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送執行情形(含安全針具之申報
量與價格)。
7.
因就醫可近性提升,對就醫人數及醫療費用成長之影響(含慢性病照護之增進)
(
0.229%
)。
(1)
慢性病照護執行率以成長
20%
為目標。
(2)
本項經費包含肯定西醫基層總額醫療服務效率提升之努力,預算
31.2
百萬元。
8.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0.024%
):
近
3
年之違規案件,多數來自民眾檢舉或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動查核,由西醫基層總額
相關團體舉發之案件為「
0
」,期許醫界發揮自主管理精神,強化內部之自律。
9.
醫療照護整合政策暨服務效率提升成效,利益共享:七成用以獎勵醫療服務提供者,
三成回歸保險對象(
-0.031%
)。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