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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後,用於「計算」地區預算所採之門住診費用比為

45

55

,該門診費用(

45%

)包含門診透析服務。

(a)

門診服務(不含門診透析服務、品質保證保留款):

預算

46%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保險對象人數,

54%

醫院總額支付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b)

住診服務(不含品質保證保留款):

預算

41%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後保險對象人數,

59%

依醫院總額支

付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c)

各地區門住診服務,經依

(a)

(b)

計算後,合併預算,按季結算各區浮動點值

以核付費用。

(d)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

議定之。

c.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

值保障,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4

12

月底前送

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2)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所增加之預算(

9,160.5

百萬元),原則用以調整全民健康

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並以與醫事人員薪資連動或間接反應之方式

辦理。

(3)

品質保證保留款(

0.100%

):

a.

依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預算應於

105

3

月底前將方案內容

提經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並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

核會議提報前一年度執行成果。

b.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4

105

年)該保留款成長

率之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4)

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

0.503%

):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4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之相關項目與作業時程,及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結果(含新增項目及申報費用

/

點數),若未於時程內導入,則扣減該額度。

(5)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之費用(

0.027%

):

a.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所需預算

5

億元,業自

102

年起分年攤提編列(

102

103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