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後,用於「計算」地區預算所採之門住診費用比為
45
:
55
,該門診費用(
45%
)包含門診透析服務。
(a)
門診服務(不含門診透析服務、品質保證保留款):
預算
46%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保險對象人數,
54%
依
醫院總額支付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b)
住診服務(不含品質保證保留款):
預算
41%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後保險對象人數,
59%
依醫院總額支
付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c)
各地區門住診服務,經依
(a)
、
(b)
計算後,合併預算,按季結算各區浮動點值
以核付費用。
(d)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
議定之。
c.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
值保障,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4
年
12
月底前送
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2)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所增加之預算(
9,160.5
百萬元),原則用以調整全民健康
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並以與醫事人員薪資連動或間接反應之方式
辦理。
(3)
品質保證保留款(
0.100%
):
a.
依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預算應於
105
年
3
月底前將方案內容
提經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並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
核會議提報前一年度執行成果。
b.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4
、
105
年)該保留款成長
率之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4)
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
0.503%
):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4
年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之相關項目與作業時程,及於
105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結果(含新增項目及申報費用
/
點數),若未於時程內導入,則扣減該額度。
(5)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之費用(
0.027%
):
a.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所需預算
5
億元,業自
102
年起分年攤提編列(
102
、
103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