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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身分;被保險人代表

之委員,不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

服務提供者或雇主身分。

3

健保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中,指

定一人兼任。

4

各團體於推薦健保會委員時,採以二倍方式為之,並應考量性別平等原則。

5

健保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保險付費者代表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每一

屆並應至少更替五分之一。

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或機關出任之委員,其職務異動時,原推薦之團體或

指派之機關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健保會,並得向主管機關重行推薦、指派代

表,由主管機關解聘原任委員後,再行聘(派)之。

委員因故無法執行任務、違反第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並依第二條之規定另行遴選聘(派)

補之。

前二項新任委員之任期,以補足原任之委員任期為止。

6

健保會委員應就下列情形,於首次參加委員會議前,主動提報健保會;任期間

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報:

一、其本人之專職、兼職及顧問職。

二、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

交易之相關業務人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利益明顯與健保會

之職權相關。

三、其代表之身分類別異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訊,應由健保會就委員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自我揭露之

必要範圍,對外公開。

7

健保會委員任期內親自出席委員會議達三分之二之次數,為續聘之必要條件。

健保會委員有下列行為未達解聘之條件者,列為下屆是否續聘重要參考:

一、違反議事規則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二、發言侮辱他人或進行人身攻擊。

三、破壞公家財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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